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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连年增长,针对知名品牌的仿冒、抢注问题越发突出,对于仿冒商标,权利人通常需要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一一打击,在抢注仿冒商标数量巨大的情形下,维权申请需要权利人付出较高的金钱成本。并且,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制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包括仅注册仿冒商标而不投入实际使用,故适用商标侵权相关规定对仿冒行为予以打击较为困难。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抢注仿冒行为予以规制,在实务中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法院作出过不同的判决:
【(2021)闽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和美泉公司、海纳百川公司(被告)从事水净化设备的生产经营,与艾默生公司(原告)均涉及环保厨卫设备,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艾默生公司“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诸多商标,其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导致艾默生公司通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以及本案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被告等的商标抢注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善意的且系为正常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需,应属明显的商标囤积牟利行为,且其将抢注的商标用于公司网站等经营活动中,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意图,其通过侵害艾默生公司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京73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但仅就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而言,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救济。第一,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身可以通过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行政救济。如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规制......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对抢注商标的规制等条款均可以对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予以行政救济。第二,商标申请注册申请行为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政行为,在无注册后的滥用商标权行为的情况下,难以将单独的商标注册行为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第三,就在案证据而言,安耐驰公司的被诉行为仅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且被诉五枚商标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决定不予注册,嘉实多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救济。因此,嘉实多公司关于安耐驰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述第一案中,商标注册行为之所以能够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商标权利人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且长期、持续大量抢注、仿冒原告知名度极高的显著性极强的商标,法院认为其行为导致原告需要通过诸多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而在第二案中,被告仅注册申请了5件仿冒商标,未有实际经营的行为,且仿冒商标均已通过行政程序打击,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下,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充分救济,故不适用反法予以规制。
由此可见,当商标抢注、仿冒行为长期持续针对同一品牌进行且数量巨大,确导致权利人需要付出大量时间金钱成本进行维权,或存在抢注商标后并真正权利人实施启动行政程序(异议、无效、撤三等)等,意图禁止真正权利人正常使用使用其商标标识等行为时,权利人可以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抢注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停止仿冒或抢注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