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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个人需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花费680元在某蛋糕店处购得品名:精致礼盒装月饼10盒(68/盒)。回家后才发现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产品执行标准,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保质期、无生产许可编号、无卫生许可证、也无工业生产许可证、无贮存条件等信息。营养成分表也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进行标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该月饼为预包装食品,该食品未按照前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为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最基本的核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十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某蛋糕店明知其产品为三无产品却公然销售,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其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十倍货款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月饼缺乏上述法律规定中标签应当标识的要件,应认定被告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界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以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消费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事实是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受到损害,惩罚的对象行为是经营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为存在实质危害,而不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月饼存在实质损害,且根据检索关联案件情况看,原告王某某其他多起诉讼也均系向出售方进行索赔,故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本院有理由认为,原告购买涉案月饼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故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退还货款的诉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据此,界定本条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主体最终应当以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消费目的来予以评判。从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原告王某某除本案外还涉及其他多起类似诉讼案件,且每起案件均涉及了向出售方索赔的诉求,据此足以认定原告购买案涉物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鉴于此,法院作出了原告并非该法律条文定义的消费者的否定性评判,进而驳回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

因此,评判主张权益一方是否为该法律语境中的消费者,不应仅凭其购买了商品就当然认定为消费者,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并予以认定,从而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案例撰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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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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