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闵行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的来电,其表示去年购买的充电宝使用时有些“烫手”,近期又在新闻中了解到该产品将被召回,不免感到胆战心惊,怀疑自己长期使用的产品是劣质商品。同时,刘女士表示自己不了解召回流程,购买凭证也已丢失,不知如何处理,遂致电以期解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咨询后,区消保委一方面建议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另一方面进一步核实消费者所购充电宝的详细型号、购买时间及经销商,在销售企业官网中看到该型号批次充电宝的《召回公告》。经与企业沟通,企业对此次召回可能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表示将为刘女士提供换货或全额退款处理,且无需提供购买凭证。消费者对此表示认可,表示将前往就近门店办理退款。
消费提示
产品召回制度是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2004年,我国在汽车行业首次开启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标志着召回管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其间,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不断扩大至所有普通消费品。至2024年,也就是召回管理制度实施2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缺陷产品处理义务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Q
召回=劣质商品?
召回是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缺陷是厂家在当时没有认识到精心设计制造出的产品会有问题,投放市场后发现有问题便主动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补救;但劣质产品是厂家主观地想将产品生产得品质低劣。召回的产品是有缺陷的产品,而不是伪劣产品,即使是合格产品也不等于没有缺陷,建议消费者理性看待该问题。
Q
召回=退换货?
召回不等于“退换货”。补救措施应视缺陷情况而不同,并非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一律退货退款或换货处理,只要是能够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措施都可以。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新增细化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若经营者决定采取召回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Q
召回这事儿谁说了算?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本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召回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消费者的“建议权”。消费者在判断缺陷时,要看产品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不安全性,即产品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二,普遍性,即上述情形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
第三,生产者或产品原因,即由于设计(如材料、零部件尺寸)、制造、警示标志等原因导致的。若消费者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及时向经营者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反映。
供稿:区消保委
编辑:吴俊艳
初审:岳顺顺
复审:石思嘉
终审:刘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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