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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庭履行。在该案中,法官未制作调解书,而是以双方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依据进行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行至出事地点,与由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右转驶入非机动车车道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垫付医疗费。事发后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一致,已对王某进行赔付。因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王某拒绝对刘某进行赔付,故刘某诉至本院。

案件处理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庭前询问双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分歧,但原告主张均在合理范围内,双方尚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主要是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官遂针对这个攻破点,耐心释法、劝解,最终经过“背对背”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王某当庭向刘某赔付相关损失及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记录在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均表示同意。

法官说法

虽然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是结案的证明文书,但当庭履行的部分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有调解书。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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