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职工:
为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4〕1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条件
(一)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楼盘与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前,缴存职工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自筹资金”中的自筹资金。
二
提取频次及额度
同一套住房,夫妻双方可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夫妻双方均提取的应同时申请,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该套住房提取用于直付首付款的金额与该套房屋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三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
(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
(三)自筹资金缴款收据及转账凭证;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六)其他材料。
四
办理流程
(一)缴存职工携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协议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开具《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确认书》。
(二)缴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确认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完成购房首付款中自筹资金支付。
(三)职工本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购房地所属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付首付款,现场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四)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将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指定收款账户,职工持提取业务凭证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直付首付款资金到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到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原件。
五
其他规定
(一)缴存职工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的,如首付款金额发生变动,市公积金中心不再重新受理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申请。
(二)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实行首办负责制和台账管理制度,对业务实行全程监管。提取业务办结后,由管理部5个工作日内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校验、核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全额退回至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建部门按职责做好商品房网签注销业务办理。
(四)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冻结购房人个人公积金账户,限制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取消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合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执行,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将另行通知,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优化调整。
附件:1.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确认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3.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来源: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崔婷婷 编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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