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康县应急管理局公布《镇康勐捧“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9月29日15时29分许,镇康县勐捧镇龙南二级路K36+600M处,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一辆农村客运车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经调查认定,镇康勐捧“9·2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镇康勐捧“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涉事车辆情况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五菱牌/LZW6446JY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
云SXXXX9号普通客车:金旅牌/XML6857XXXX大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车辆所有人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
2.驾驶员基本情况
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22日,2022年11月29日与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签订农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客运班线承包营运期限2022年11月29日至2025年11月29日。
云SXXXX9号普通客车驾驶员:杨某,初次领证日期1998年12月22日,系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员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
2.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永德分公司。负责人陈守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29日,张某某驾驶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澹某某、李XX、刘XX)沿龙南二级路由勐捧镇流水村方向驶往南伞镇,15时29分许,行驶至龙南二级路K36+600米处时,由于道路湿滑,所驾车辆发生侧滑甩尾至对向车道,车辆右侧与杨某驾驶的云SXXXX9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车头相撞,造成澹某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亡人员:澹某某,系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受伤人员:张某某,系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单实线侧滑甩尾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试情况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毒鉴字第02809号: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永司鉴〔2024〕法毒鉴字第02810号:送检的杨某血样(检材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间接原因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督促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未严格监督员工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某某,是此次事故中云SXXXX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杨某某,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邓某,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严格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或纠正本单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临沧市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镇康分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镇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镇康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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