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大同市廉租办主任、大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存量房回购、安置房分配、安排工作方面为李某某等3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57万元。2005年至2016年,张某某在担任大同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韩某某等10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合计161万元。张某某在左云县监委调查期间,退缴违法所得218万元。一审法院以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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