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江苏高院和司法厅联合发布一批行政争议调处典型案例,涵盖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社等常见易发行政执法领域,涉及行政协议、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等多种案件类型。
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检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江苏某镇有一处始建于明代的巡检司旧址,2019年10月被评为市文物保护单位。2022年,该旧址出现房屋倾斜、屋顶破损等严重安全隐患,存在坍塌风险,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及文物损坏。某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实地调查,确认了文物损坏和安全隐患的严重性,要求当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文物和居民安全。但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导致文物继续受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2024年1月,某市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与检察机关多次现场勘查,全面了解文物安全隐患情况。在法院的推动下,镇政府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从施工主体资质、修复材料选择、修复技术方法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文物修缮方案,力争修复工程科学、规范,并能最大程度地恢复文物原貌。经过系统整治,镇政府顺利完成了住户迁移和旧址修缮工作,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全面履行了文物保护职责。
该案中,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和指导作用,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共同督促属地政府积极履职,确保了修复工作的有效执行,解决了文物年久失修、欠缺管理等问题;同时,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建立管控与利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从而保障了文物保护的必要投入和日常维护。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申请人张某传等人系张某明的父母和子女。2020年,张某明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因某物流公司未给张某明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仲裁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99万元。后某物流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5万元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3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连云港市司法局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为了尽快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在案件受理前开展调解工作,与被申请人召开座谈会沟通协调,了解不予先行支付原因,释明申请符合条件;同时向被申请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之处和面临的法律风险,建议其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后被申请人同意受理先行支付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经跟踪回访,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94万元。
42名员工要求补缴公积金,行政复议解决
2023年12月6日,黄某等42人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申请人某公司为其补缴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月22日向某公司邮寄送达。同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缴存决定书,认定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责令某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住房公积金37万余元。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南通市司法局认为,该案关乎企业利益及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在听取意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了解到某公司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缴存决定及数额并无异议,其申辩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药,自成立以来从未拖欠过职工公积金,因前几年效益不佳,加之新药研发费用较高,致使公司出现短暂经营困难,欠缴了部分职工公积金,请求予以缓缴。行政复议机构多次召集企业职工代表、工会成员以及公司方代表,开展协调工作。企业职工在了解到企业目前经营现状及新药研发进度后,决定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意企业分期于年内补缴所欠公积金。复议机构在向企业释法后,与被申请人会商,指导企业办理申请公积金缓缴相关手续。最终,某公司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顾元森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