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欢动不动说996,12小时工作制违法,甚至把社会经济处于当前的困境都完全归因于996式的内卷,这个问题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绝对的对错,站在不同的立场也自然会有不同的观点。
996,12小时工作制即使付出了足额的加班费,还是与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相悖,这个无可争议。不过我相信很多人只是凭直觉或者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得出的这个结论,而并没有认真读过法律规定。
当然即便读了也不见得理解正确,这不,关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就有不少人曲解为即便加班,也不能超过44小时…
请问这些条友,照你们的逻辑,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该怎么解读呢?
法律的条款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很多时候还会有其他辅助的规定,条例,解释,实施细则等等,跟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还是很有必要了解清楚,不然只是抱怨公司压榨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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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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