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凌源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凌源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长 刘建超
2024年12月30日
元旦和春节临近,
不少后台咨询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朝阳还没有2025年的最新通知。
朝阳市建城区
从正月十六(2024年2月25日)开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凌源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凌源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本规定所称市区范围是指南街、北街、东城、城关、红山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含所辖的所有社区和村)。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店(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凌源市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在凌源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办公区域内;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高铁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铁、高速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重点工程和施工现场;
(八)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九)高层住宅小区(7层以上为高层住宅)和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凌源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第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融媒体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市场监督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区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对于违反禁燃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民可以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保密。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倡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实名制购买登记管理制度,购买人应主动配合登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凌源市公安局、凌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凌源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加小编微信liuyanf003,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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