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1月2日报道“大同产科医生涉嫌参与婴儿买卖”引发关注。警方调查一起15岁女孩前男友杀人案时,牵出山西大同第一医院产科主任医师王某青涉嫌介绍婴儿买卖案。经调查,在2022年,15岁女孩所生的婴儿经王某青参与介绍被卖给一对夫妇。
大同市第一医院相关负责人对媒体称,王某青已被免去党支部书记、科室主任等职务,目前大同市卫健委已介入处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王某青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情节轻微,故决定不予起诉。案件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这一处罚是否过轻?还有网友认为,王某青是“救了一条命,了了两家事”。
▲媒体报道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视频中王某青接受采访时称,15岁女孩生产时是用买方身份信息入院,买方夫妇以亲生父母之名为该婴儿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完成户籍登记。不起诉决定书显示,买方抱走婴儿后支付68000元,卖方母亲通过中间人收到41000元。王某青称自己只是介绍他们认识了一下。当被问到孩子卖了多少钱时,王某青回答“不知道,一概不知道”。
另据@法治日报消息,据报道,2022年王某青接诊到一个15岁女孩即将生产,然而女孩家里却并不想要这个孩子。与此同时,另一对已做2次试管未能受孕的夫妇,也在王某青处就诊。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此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就“不起诉”的判决原因,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起诉(公诉)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的不起诉等。
本案的不起诉属于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除了防卫过当、从犯、胁从犯、自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外,检察院往往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获取受害人谅解等因素,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
张柄尧认为,首先,本案现有证据应不足以证实,王某青对拐卖儿童罪这一犯罪事实参与或知情,否则王某青就应当触犯拐卖儿童罪,而非仅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处理。其次,分析检察院应是基于王某青并未获利,事后积极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社会危害程度低等罪前、罪后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不予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葛容辰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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