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运营过程中,民营企业有时需要与国有企业进行融资、借款、股权转让等合作,但民营企业家多不是法律人出身,其间一定要预防、警惕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前做好防控与预先决策,如下是典型案例。
2013年,李某峰与内蒙古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建公司)签订了海南项目承包协议,后来双方签订了“明股实债”协议,李某峰支付了超过一个亿之后,公司股权全部变更到李某峰一方名下。
之后,内蒙古当地政法机关认为公司始终是“国企”性质,“明股实债”协议是国企领导在被“诱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价值近亿元的股权系被李某峰侵吞,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李某峰无期徒刑。
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日前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当庭表示,当时国企地建公司是因为担心经营风险才同意“明股实债”,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不拥有民企海南蒙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融公司)的股权,所谓的“侵吞”“骗取”不成立。
股权还是债权?民企为何出现国企元素
地建公司人员李某峰、刘某成、李某平三人以个人名义设立海南蒙融实业有限公司,用于买地、开发碧海蒙苑小区项目。三人和地建公司签订了《海南项目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地建公司为招标方,李某峰等三人为承包方,如开发资金紧张,甲方将积极提供信贷支持,乙方要按照确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款到账;甲方负责项目前期的征地手续事项,承包集体自行解决履约保证金、社会融资、开发资质、施工资质、商品房建设和销售事宜;甲方只负责信贷支持,其他事项均由项目承包集体负责,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为售房销售收入的1%。
2013年3月,拿到了土地使用权的蒙融公司一方,与地建公司签订土地抵押借款合同,从地建公司获得借款1亿元。2015年1月,两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地建公司再次借款3000万元。之后,碧海蒙苑小区开始进入开发建设过程。
2015年12月,内蒙古地矿局审计组认为碧海蒙苑项目“经营运作规范性差”,于是地建公司对蒙融公司增资扩股,李某峰三人的股份被改为“代持股”性质。但辩护律师曾向法庭举出一份2016年5月的地建公司会议纪要的内容作为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称承包协议并未因此撤销。会议纪要显示,一位地建公司的高层在会上表示,收回股权的同时,也要完善承包协议。会上,“郭总”说贷款1.3亿是大事,还了就放心了。“要总”说三个人能干,就不错了。“秦总”说,贷款一还就放松了,其他都不重要。
2016年10月,三人集体承包协议变更为李某峰一人承包。后来,又出现变化。辩护律师曾向法庭举出由地建公司出具的“关于海南蒙融公司‘明股实债’的说明”作为证据,发表辩护意见。这份“说明”显示:地建公司后来认为小区项目存在各种风险,于是两次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在保证借款按期还回、公司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采用“明股实债”的方式减少在蒙融公司的占股。
2017年7月,地建公司与李某峰签订增资扩股补充协议,约定“2016 年1月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系‘明股实债’的出资行为,即甲方的该 1000 万元出资系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
检察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地建公司出具的《关于2023年12月“九监调证2023第61号通知书》的补充说明显示,蒙融公司一方于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陆续向地建公司还款1.4亿元,其中1.3亿元为借款,1000万元为股权投资。
之后,蒙融公司股权被全部变更到李某峰一方。
承包被认定“贪污” 重审一审双方激辩
但变更股权不到半年,包头市九原区监察委对李某峰立案调查。李某峰被指控涉嫌职务犯罪,公诉至法院。
2023年5月30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国有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资金2641万元和价值9475余万元股权,构成贪污罪,判处李某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审一审判决认定:地建公司原总经理黄某退休后,2017年7月,李某峰向新任总经理郝某军隐瞒“蒙融公司、碧海蒙苑项目实际经营情况”,诱骗地建公司将蒙融公司股权按照“明股实债”进行处理。因此,2020年蒙融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李某峰属于“侵吞了蒙融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股权经审计价值9475.7688万元。
李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李某峰的辩护律师认为“诱骗”不成立,并以2020年1月9日地建公司会议纪要作为反驳证据。该会议纪要显示:郝某军汇报称李某峰要求股份变更、公司撤掉股份,“现在看这个项目实际上风险特别大,他的资金压力特别大,还有几个法律官司没处理完,房子也压着售不出去,回头看,当时制定的‘明股实债’的做法还是对的”,最后班子成员一致同意撤回股份。
按照李某峰的说法,地建公司是考虑到资金风险等原因,开会决定不收回项目,继续执行承包协议,代持股协议无效了,所以公司就归自己了。
地建公司继任总经理郝某军2021年3月5日接受监委调查人员询问时也表示,同意李某峰的要求,是因为海南项目存在很多风险,官司风险、税务风险、市场风险、规划风险、资金风险。
地建公司党委书记要某明也作证称:地建公司的继任总经理郝某军等人去实地考察后,会上说海南项目存在很多风险,所以大家就同意“明股实债”了。
2023年9月19日,内蒙古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部分定案证据未经举证、质证,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包头市中院重审。
此后,该案历经两次补充证据、三次开庭、三次延期审理,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包头市中院开庭审理。
重审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地建公司对蒙融公司只有借款、没有投资,地建公司的1.3亿元体现在《土地抵押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地建公司扩股增资期间支付的1000万元表面是股权投资,实则为借款,代持协议未履行,李某峰三人的资本金从未撤出蒙融公司,蒙融公司一方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资金来源、地建公司款项进出情况等书证也显示地建公司不拥有蒙融公司股权,蒙融公司不是国有企业且证据显示李某峰对地建公司的债务已经结清,承包协议自始有效,且已经履行了承包协议,“侵吞”等说法站不住脚。
近期,案件将一审重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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