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关系:

赵长贤(2021年去世)与李桂英(2017年3月31日去世)为夫妻,二人父母均早于他们离世,共育有五子,分别是赵宏贵、赵勇涛、赵伟坤、赵俊鹏、赵志达(1999年去世),原告赵宇杰是赵志达的独子。

案件起因: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登记为赵长贤。2004年左右,赵长贤、李桂英出资翻建宅院内老房。如今二人已逝,为明确权属,赵宇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宅院北院内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院内东西厢房各二间由自己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各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赵宇杰诉求:

依法继承上述宅院房屋。

理由:作为赵志达之子,在祖父母去世且未留其他有效分配方案下,依据法定继承与祖父母意愿,有权继承涉案房屋。

被告赵宏贵、钱某辩称:

不同意原告请求。

理由:

称A号院内房屋实际为赵宏贵和前妻钱某所有。因当时家中无人,村委会按原登记名登记,未登记在赵宏贵名下,但建房资金由二人全资投入,且依据农村两兄弟两农宅、分家一人一处的风俗,该院房屋应归他们,无赵长贤夫妇份额,不属于遗产。

赵宏贵、钱某在民政局备案外的离婚协议写明农村有祖房五间产权归男方和男方父母,可证二人建房出资,有房屋产权份额。

赵宏贵母亲李桂英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遗嘱应无效。

主张北院内北正房西数第一、二、三间、西厢房三间、南院西厢房二间归己,其中钱某要南院内西厢房二间,赵宏贵要其他房屋。

被告赵勇涛、赵伟坤、赵俊鹏辩称:

同意赵宇杰诉求,若按法定继承,愿将所继承遗产全部赠与赵宇杰。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

赵长贤与李桂英婚后育有二子三女,赵志达早逝,赵宇杰为其独子,赵宏贵与钱某2008年1月16日协议离婚,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未涉涉案宅院。

宅院情况:

涉案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赵长贤名下,经勘验,北院内有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院内有东西厢房各二间,宅院外隔道南侧有一排房。

房屋建设争议:

赵宇杰称房屋由赵长贤夫妇2004年出资建,赵伟坤也出过资,赵勇涛、赵伟坤、赵俊鹏认可。赵宏贵、钱某否认,称是其二人婚内出资所建。

赵宇杰申请证人吴海涛(瓦工包工头)、孙平川出庭,吴海涛证实施工与赵长贤沟通、赵长贤结账,赵伟坤现场做饭;孙平川称赵长贤结账,见过赵宏贵买木料但不知谁出钱。赵宏贵、钱某质疑证人,认为给钱不一定是所有权人,且孙平川有亲属关系,赵宏贵当时有资金能力,应是出资人之一。

遗嘱相关情况:

赵宇杰提交2013年6月2日有赵宏贵签名的声明,内容为赵宏贵放弃对A号院继承权利,赵宏贵称当时父母在世,放弃无法律效力。

赵宇杰提交赵长贤、李桂英捺印的代书遗嘱各一份(2013年3月30日)及视频资料,遗嘱表明二人愿死后将A号院及地上物由赵宇杰继承,有见证人周雅萍、高霖,遗嘱执行人赵丹。高霖、周雅萍到庭陈述立遗嘱时李桂英意识清醒,房屋是赵长贤夫妇所建,遗嘱是现场打印,老人摁手印。赵宏贵、钱某质疑证人与赵丹有利害关系,视频有断点拼接、李桂英精神状态不佳、未询问房屋建设者等问题,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李桂英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据。

分家争议:

赵宇杰等称宅院未分家,无书面分家单。赵宏贵、钱某称有事实上和口头上分家,A号院归赵宏贵,H号院归赵志达,符合农村风俗,且赵宏贵自上世纪70年代户口迁出,钱某户口从未迁入该村。

赵宏贵就建房事实未提交直接证据,提交民事裁判文书等欲证明见证人资格有问题、房屋是其夫妻所建,其中未备案离婚协议书提到有祖传房5间产权归男方及其男方父母,赵宇杰不认可关联性,称协议未生效。

四、法院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A号宅院北院内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院内东西厢房各二间由原告赵宇杰继承。

五、律师案件分析

房屋归属认定:

赵宏贵、钱某主张建房却证据不足,提交的未备案离婚协议等无法直接证明房屋权属,且与赵宏贵曾签字放弃继承声明相悖。反观赵宇杰,证人证言、遗嘱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更具优势。同时,赵宏贵、钱某主张的分家事实无证据支撑。综合判断,涉案房屋认定为赵长贤、李桂英遗产具有高度盖然性,更贴合常理与证据规则。

遗嘱效力判断:

遗嘱类型:本案遗嘱由两名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虽以打印件呈现,但本质属于代书遗嘱,而非单纯打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多样性。

遗嘱效力要点:

形式合法:两名专业见证人不存在法定不得作为见证人的情形,遗嘱有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赵长贤夫妇以按手印确认内容,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

意思表示真实:从视频看,立遗嘱前二人精神尚可,李桂英虽言语少但肢体语言能表意,赵宏贵、钱某质疑李桂英民事行为能力却无证据,且见证人与遗嘱人反复核对,文本与意思一致。

完整性保障:遗嘱两页,虽首页无签名,但有遗嘱人手印骑缝,防篡改,保证遗嘱整体性与真实性。

综上,两份遗嘱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遗产继承应依遗嘱执行。

六、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常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建房出资、分家习俗等问题。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留存,如建房出资票据、分家协议、遗嘱订立过程的视频照片等,以便在纠纷中占据主动,还原事实真相。

订立遗嘱务必遵循法定形式,选择专业见证人,充分表达真实意愿,避免因形式瑕疵或表意不明引发争议。特别是农村老人,可寻求村委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协助,确保遗嘱合法有效,保障身后财产按自己意愿分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