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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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保护是对科技创新主体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

作者 |一财评论员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水平,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推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方面,司法保护是对科技创新主体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在当前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各方面利益交织的大背景下,《意见》出台十分必要,也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规范和促进两个方面的结合,达到最大公约数。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要更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无论是“真保护”,还是“严保护”,首先是要加强对科技创新人员权益的保护。

科研创新成果大多来自“单位”和“个人”。这里重点要说的是对科研人员个体权益保护。因为无论是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还是“科研个体户”,科技人才都是产生科技创新成果的基本源泉。

《意见》强调,今后将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依法确认专利等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

《意见》规定得很细致,甚至到了科技创新成果被侵权、权益主体获得赔偿之后科研人员的利益补偿方面——“单位基于职务发明成果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扣除必要的维权开支后,可以作为发明人奖励报酬的计算基础。”

其次是要持续加大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已经广为适用,显著提高了科技创新成果及运用方面的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其中,“倍数赔偿”就是具体体现。

下一步,在审判领域将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其中包括,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侵权行为的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倍数。

再次是要持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律规定要更加细致化。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更加妥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基本标准。

这种表示多少显示出了审判领域的“无奈”,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兜底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比较“软”,“兜底规定”也可以包括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下一步需要在科技创新领域进一步增强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执行化,从而让审判更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依据。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将一些原则性规定更加细化。在前述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公布了8件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有侵权事实,也有处罚措施。这都表明,无论是在立法方面修正,还是在现有法律执行力方面,都在积极推进“落地”效果的充分实现。

总之,在科技创新领域充分保护创新主体利益是基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审判领域如此,其他各方面同样如此。

微信编辑| 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