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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成效

2025年1月6日,本来倒是有一个挺重要的法治新闻,和我们每一个中国人民都有关,尤其跟上海人民有关。

一起刑事案件,一个被告人,今天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庭三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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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其余的不能再说了。

希望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说到公正审理,又不禁想到今天看到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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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的每一条,几乎都是针砭时弊,准确切中了目前刑事辩护的痛点。

但是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么认为,每一条都是目前没有做到的。

而这些,恰恰又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做到的。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滑稽?

举个例子,就好像某地教育部门专门出台师德规定:“男老师不许猥亵女学生”,作为严格教师队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下面逐条说一下。

一、及时在审判流程中审核通过律师的阅卷申请,便于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如没有电子卷宗,要及时安排律师查阅纸质卷宗。

安排辩护律师阅卷不应该是人民法院应尽的义务吗?至于电子卷宗的问题,已经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就不明白为什么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电子卷宗,法院就以各种理由不提供给辩护律师。搞得很多几十上百本卷宗的案件,把律师拍的累死。

二、律师提出具体事由,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并告知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要向律师说明理由。

这些申请,是否回复,是否同意,完全都是看心情。《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必须给书面回复,我反正是从来没收到过。

三、开庭时间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若当日有多个案件开庭,要合理安排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通知律师相对准确的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将变更后的时间及时通知律师,避免律师长时间等待。

开庭时间的问题,目前我碰到的要看人品。有的法官好商量,有的法官就完全无法协商。

四、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庭审要至少进行二轮辩论。第一轮辩论一般不应打断律师发言;第一轮辩论结束后要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第二轮辩论应针对法庭总结的焦点进行。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轻罪、变更罪名辩护的案件,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想到一个笑话:深圳律协的林会长,2015年下半年代理了某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某受贿案,从深圳市中院原刑二庭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姚辉处得知该案几乎没有从轻处罚的空间,于是向姚辉

行贿20万元,请求姚辉允许自己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要打断其发言。

连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被法官打断发言,都成了需要行贿来保障的权利了。

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会见地点应当在法庭或接待室,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经协商一致,也可采用线上方式会见。

七、要设立专门渠道,确保承办法官及时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律师提出和法官沟通案情或辩护意见,确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安排在法庭或接待室进行,由书记员制作会见笔录,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目前检察机关做的比法院强,对与律师的沟通比较重视。

八、裁判文书要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全面总结概括,不能遗漏证据及观点,并对是否采纳逐一进行充分说理,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院、庭长要认真“阅核”文书,把好案件质量关;对没有回应辩护意见或者回应辩护意见不充分的文书,要提出修改意见。

这是最有意思的一点,我国的刑事审判文书几乎是没有什么可看的,任你千言万语,他只有一句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等,凝练的几句,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性。

出各种文件加强律师权利保障,不如就把《刑事诉讼法》白纸黑字写好的律师权利全部落实到位。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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