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驳回一起劳动者借出劳动合同后藏匿,妄图索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

  【案情】藏匿合同起诉公司索赔

事情要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说起。刘某是某公司员工,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刘某需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刘某回复称:“补充协议是一式两份,麻烦再给我一份,还有之前签的劳动合同,你们帮我找找,我对比一下,没有问题的话,我签了补充协议后送来。”

骗取劳动合同并藏匿后,刘某伪装出其与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要求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认定未签合同系伪装假象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表示,该公司与原告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只留存有一份。刘某借走该合同后,公司没有其他备份,无法再进一步举证证明。

法院根据原告刘某与被告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双方聊天记录中“补充协议”及“之前签的劳动合同”等表述推断,双方确实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原告刘某将劳动合同借出后藏匿,伪装出其与被告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假象,妄图向该公司索取二倍工资差额。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提醒】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设立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若有人企图利用这一规定谋取不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

该案中,幸好被告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存有与原告刘某的聊天记录,法院据该记录推理,认定双方确实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该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备案登记或严格档案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报记者 起朝燕 通讯员 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