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4日14时00分,胡某某驾驶晋K87**W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39线(滨榆线)564公里600米处(寿阳县)追至前方同向,躲避对向上坡超车占道杜某某驾驶着晋KF9**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焦某某驾驶着晋K96**W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晋K96**W又撞到前方高某雄驾驶的晋A87**9小型轿车尾部,晋A87**9又撞到前方陈某某驾驶的晋K27**0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晋K96**W乘车人冯某某,晋A87**9乘车人任某某,高某琛受伤和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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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胡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焦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高某雄无责任,当事人陈某某,乘车人冯某某,乘车人任某某,高某琛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