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月10日12时08分许,张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榆次区迎宾街与箕城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贾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贾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张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

2月22日9时27分许,陈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榆次区顺城街与中都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直行的程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陈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