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员工技能,会出资安排员工参加进修或培训。一些用人单位却试图通过与员工签订含有特殊条款的合同,规定若员工在服务期内离职,则需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以此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案件简介
被告于2014年入职某医院。2016年3月,双方签订《进修合同》约定派被告进修3个月,费用由医院承担,期满后被告必须服务满五年,否则要退回进修期间的工资、补助、进修费等一切费用,同时少服务一年应赔偿违约金1万元及其他损失。该次进修共花费8560元,医院按相关规定向被告发放了进修期间的工资。被告进修结束后回到某医院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医院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医院要求被告退还进修期间的一切费用,依据不足。被告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故应向医院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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