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杨某某执行复议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执复161号
入库编号:2024-17-5-202-044
关键词:执行 执行异议 案外人 实体权利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如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基本案情
在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其中判项包括"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本案查封的财产依法一并处置"。判决生效后,成都中院立案执行该刑事判决的涉财产部分。
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执行部门向刑事审判部门发函征询意见,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复函,明确金某某集资诈骗案需要执行的涉案财产包括杨某某领取的佣金(业务介绍费)8692350元。基于此复函,成都中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川01执恢345号之三十执行裁定,冻结了杨某某涉案银行账户内存款9253248.56元。
杨某某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刑事判决未判决追缴其佣金,执行部门错误将其与金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佣金,并请求解除对涉案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中止执行。成都中院审查后认为,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川01执异2998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异议请求。
杨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引发本案。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 杨某某所提执行异议的性质认定:究竟是属于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性异议,还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异议
- 执行依据明确性问题:执行依据即(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的判项内容及清单中,并未明确认定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
- 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对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应遵循何种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二 法律分析1. 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界分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根据异议基础权利性质的不同,区分为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两种路径。本案中,正确界定杨某某异议性质是选择适当救济程序的前提。
- 程序性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类异议针对的是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如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违反法律规定。如天津法院网刊发的文章中指出,执行行为异议事由一般包括"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违法、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未遵守法定程序"等。
- 实体性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可提出案外人异议。本案中,杨某某主张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属于实体权利争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准确把握了这一区分,认定杨某某的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而非一般的执行行为异议,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重视。
2.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特殊性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与民事执行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
- 执行依据明确性要求:刑事涉财产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裁判文书中财物名称、数量等明确性提出要求。本案中,(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仅概括表述"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未明确杨某某账户资金属于追缴范围,构成执行依据不明确。
- 涉案财物认定程序: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案外财产是否属于赃款赃物,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认定。执行机构直接依据刑事审判部门的复函采取执行措施,缺乏足够的程序保障。类似情形在"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中也有所体现,该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被发回重新审查。
- 权利外观与实质权利冲突: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依据权利外观原则判断财产权属。如"杨某城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采取执行措施不属于错误执行。然而,当案外人提出实质性权利主张时,权利外观原则应让位于实质公正。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中,如何平衡案外人实体权利保障与执行效率,是本案涉及的深层次法理问题。
- 审执分离原则:执行机构的职责是实现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而非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实体权利异议时,执行机构不应进行实质审查,而应移交审判部门处理。本案中,成都中院执行机构直接以刑事审判部门复函为依据驳回杨某某异议,实质上超越执行权限对实体争议作出判断。
- 程序保障机制:案外人异议涉及实体权利争议,应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要求将异议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体现了对程序正当性的重视。执行复议程序作为救济机制,其价值在于"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
- 救济途径协调:根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司法解释,案外人异议审查涉及多种救济途径的协调。如异议成立且能够通过裁定补正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种多元化救济途径设计,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双重价值。
三 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1. 有效辩护策略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在执行复议案件中,辩护人可采取以下有效辩护策略:
- 精准界定异议性质:准确把握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根据当事人主张的基础权利性质选择适当救济路径。若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应坚持提出案外人异议而非一般执行行为异议。
- 审查执行依据明确性:仔细审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判项是否明确具体。若执行依据未明确指向特定财产,应主张执行机构不得依据审判部门内部函件扩大执行范围。如本案中,辩护成功关键点之一在于指出刑事判决未明确杨某某账户资金属追缴范围
- 程序权利主张:坚决主张由审判部门而非执行机构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审查。坚持要求执行机构将异议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并通过裁定补正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争议,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充分的程序保障。
本案裁判要旨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完善案外人权利救济: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民事执行相关规定处理,赋予案外人同等程序保障。这一规则在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 规范审执分工协作:强调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中的职责分工,执行机构负责程序审查,实体权利争议由审判部门处理。这种分工既尊重审判权与执行权的界限,又保障实体争议得到专业判断。
-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厘清刑事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促进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因程序混乱导致实体权益受损。类似情形在"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中也有所体现,该案强调了在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综上所述,杨某某执行复议案通过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在保障执行效率的同时,强化了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救济,对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游涛,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金川,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职业资格: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 国内仲裁 破产重组 保险纠纷 职务犯罪
工作经历: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审判庭、劳动争议庭历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分管重大疑难及新型案件的审理及全庭案件的审核。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撰写的多篇判决书及论文在国家级法律刊物发表,常年在北京大学、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司法局、律师协会进行专题讲座。因业绩突出,先后荣获两次个人三等功、两次集体三等功、一次市级优秀法官及多次院级嘉奖,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金川律师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业务与保险纠纷。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争议、产品责任、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争议解决。金川律师同时为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审查、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职务犯罪等方面有丰富经验。
教育背景:于2001年获外交学院国际法法学学士;2007年获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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