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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置洱海鸥类生态监测点的通告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

洱海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也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更是越冬鸟类的重要栖息地。每年冬季,包括红嘴鸥在内的大批候鸟来到洱海越冬,成为大理亮眼的生态名片。

为维护洱海生态系统稳定,保障洱海饮用水源安全,在洱海湖区及湖滨带范围内实行文明观鸥,不进行投喂。同时满足洱海鸥类监测的需求,现就设置洱海鸥类生态监测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区域

在西洱河森林公园设置洱海鸥类生态监测点。具体区域为:东起洱河森林公园(河岸),沿西洱河岸(南岸)向西顺延200米范围。

二、守护倡议

海鸥是人类的好朋友,善待海鸥天性使然,但向海鸥随意投食,不但会改变野生动物自然习性,不利于野生动物种群生存和繁衍,而且食物利用率低,多余的食物落入水中,增加了水体的污染负荷。同时海鸥长途迁徙,有携带致病菌和微生物的可能,与人的亲密接触存在传播疾病的潜在风险。为此我们倡议:

(一)文明观鸥,不追鸥、不抓鸥,避免直接接触鸥类。

(二)在西洱河鸥类生态监测点实行定点安全投喂。

(三)保持临水安全距离,维护监测示范点环境卫生。

(四)避免人为侵扰,不在该区域范围内垂钓、播放高音喇叭等,构建人鸥和谐环境。

在监测点范围内,我们将积极做好鸥类的生态监测工作,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做洱海保护治理的参与者和同行者,共同守护洱海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编辑:唐恋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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