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路权有这么多讲究,怪我自己买保险时没仔细看保险条款,这2000元我愿意付,心里也服气!”调解室里,被告张某放下了心中的疑虑,主动向原告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一场因交通事故停运损失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细致入微的司法释明和耐心调解下,最终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
■案情简介
刘某驾驶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私家车在路口直行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车辆维修损失快速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各自由保险公司承担自身车辆修理费用,互不追究对方车辆损失相关责任。
本以为纠纷就此落幕,可刘某的出租车送修后,整整14天无法正常营运,产生了不小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该项损失。于是,刘某收集了部分银行流水,并主张日均流水1000余元,将张某诉至芮城法院,要求其赔偿14天的停运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调解
庭审过程中,案涉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且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亦当庭认可,投保时已阅读保险条款并签字确认。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判断,该案事实清晰但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损失赔偿存在认知偏差,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更易实现案结事了,遂交由法官助理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重点通过司法释明解决当事人疑惑,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经过法官层层递进的司法释明,张某终于明白法律关系,认清自身责任,同意向刘某支付2000元停运损失;刘某也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随后,张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提交撤诉申请,这场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一是停运损失是否应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二是事故主责认定依据;三是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
为确保调解公平合理,法官助理先查阅了山西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非城镇私营单位年均收入标准,以此作为损失参考基准,同时对接双方当事人了解调解意愿——此前张某曾表示愿支付2000元调解款,刘某知晓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后,也同意以此金额了结,且自愿撤诉。可双方见面协商时,张某却临时反悔,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争执不休,刘某见状气愤离去。
法官助理当即挽留张某,围绕其核心疑惑展开全面司法释明,逐一化解其认知误区:
误区一:均为直行,为何自己承担主责?张某提出“双方都是直行,不应判定自己为主责”的质疑,法官助理详细释明路权优先原则:在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通常遵循“让右原则”“转弯让直行”等规则,若双方均为直行,右侧来车具有优先通行权。交警部门判定事故责任时,会结合路权归属、通行规则等综合考量,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误区二:保险为何不赔停运损失?针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问题,法官助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释法: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张某亦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已生效。张某辩称“投保时仅在手机上随意划动,未仔细阅读条款”,法官助理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签订合同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若因自身疏忽未审阅条款,导致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责任,同时提醒其今后签订各类合同务必逐句审阅,避免权益受损。
误区三:已达成私了协议,停运损失无需赔偿?法官助理向张某说明,此前双方仅就车辆维修损失达成私了协议,而停运损失属于经营性车辆的间接合理损失,不在此前协议约定范围内,刘某有权就该部分损失主张赔偿;且刘某已主动将索赔金额从1.4万余元降至2000元,大幅作出让步,调解方案兼顾双方利益,更利于快速化解纠纷。 芮城法院 杨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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