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万余元修车费。一边是保险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正当诉求,一边是低保户家庭无力赔付的现实困境。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巧妙运用二程思想中的“仁恕”理念,在法与情之间架起沟通之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案情回顾
小王驾驶车辆与老张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老张负事故全责。小王车辆维修费用一万余元,因老张迟迟未予赔付,小王遂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老张诉至田湖法庭,要求其支付垫付的修车费用。
调解过程
庭审中,老张向法庭如实陈述了家庭困境:妻子重病常年治疗,家庭系低保户,无固定收入来源,确无能力承担全额赔偿。承办法官意识到,若机械适用法律判决,虽可维护程序正义,却可能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结合田湖镇位于而二程故里的文化底蕴,法官秉持“仁恕”“推己及人”的二程思想,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既阐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详细说明老张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保险公司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深受触动,主动表示愿意体谅对方处境,对索赔金额作出合理让步。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困难家庭也得以卸下沉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保障保险人在赔付后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实践中,行使该权利需注意以下要点:
1. 权利行使基础:被保险人需投保车损险且未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
2. 证据与程序:保险公司应保障侵权人知情权,并提供完整赔付凭证、事故责任认定等材料;
3. 特殊情形处理:如侵权人确属经济困难,可主动向法庭说明情况,争取通过调解协商减免部分金额;
4. 避免双重受偿:被保险人若已从侵权方获偿,需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承担返还义务。(王金磊)
【编辑 滢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