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聊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昌府区某果蔬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11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对东昌府区某果蔬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某单位外购的胡萝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某单位所采购的胡萝卜供货商为东昌府区某果蔬门市部。东昌府区某果蔬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清市某小吃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6月,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清市某小吃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某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移送函及抽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莘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面,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所检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月饼案
2025年9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月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正门口内发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月饼只有生产日期,无其他标签标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唐县某香油坊生产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小磨香油案
2025年6月,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唐县某香油坊生产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抽样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高唐县某香油坊生产经营的小磨香油经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单位: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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