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输了要赔9个亿?这可不是电视剧剧情,而是真实发生的商业纠纷!几年前,某集团公司花6.7亿收购了一家上市公司(主营景观照明、智慧路灯)的部分股份,和公司老板程某签了对赌协议,约定2019-2021年的业绩目标。结果标的公司连续三年没达标,某集团公司起诉要赔偿,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院。这起二审判决,把“对赌协议”“情势变更”这些专业词变成了实打实的博弈,里面藏着四个值得关注的点。

核心看点:一个公式引发的9亿纠纷,到底是“约定好”还是“算错了”?

这案子的矛盾核心,全集中在一个看似简单的公式上——《股份转让协议》里写的业绩补偿公式C=(X-Y)÷S×P。翻译成人话就是:标的公司没完成承诺的业绩,老板程某得按这个公式给投资方某集团公司赔钱。

先给大家把这个公式拆明白,再算9.35亿的由来,一看就懂!公式C=(X-Y)÷S×P里,每个字母都有明确含义,翻译成人话就是:

C=当年要赔的业绩补偿款;X=当年承诺的扣非净利润(双方约定的业绩目标);Y=当年实际完成的扣非净利润;S=2019-2021三年承诺的扣非净利润总额;P=当初的股权转让总对价(也就是某集团公司花的6.7亿左右,具体金额是664,300,170.27元)。

结合案件里的真实数据,咱们一步步算:

1. 先明确核心基数:三年承诺净利润总额S,是按2018年标的公司扣非净利润3.1488亿元为基础,约定2019-2021年增长率分别≥30%、20%、20%算出来的,最终S=3.1488亿×(1+30%) + 3.1488亿×(1+30%)×(1+20%) + 3.1488亿×(1+30%)×(1+20%)² ≈ 13.19亿元;

2. 分年度算补偿款:2019年X=4.0934亿、Y=1.3825亿,当年补偿款=(4.0934-1.3825)÷13.19×6.643亿≈1.2086亿;2020年X=4.9121亿、Y=-3.5402亿,补偿款=(4.9121-(-3.5402))÷13.19×6.643亿≈3.7683亿;2021年X=5.8945亿、Y=-3.9365亿,补偿款=(5.8945-(-3.9365))÷13.19×6.643亿≈4.3830亿;

3. 汇总总额:把三年的补偿款加起来,1.2086亿+3.7683亿+4.3830亿≈9.35997亿,也就是咱们说的9.35亿。程某觉得这数太高,是因为他想按“某集团公司持股10.72%的预期利益损失”算,但法院最终认可了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结果。

法院这边的逻辑很清晰:签协议的时候,程某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集团公司也是有国资背景的“老玩家”,双方谈判桌上地位对等,没人逼着谁签字。而且程某之前还签了补充协议,明确认了2019年的补偿金额,甚至付了迟延付款的利息、办了股权质押,现在说公式不算数,有点“签了字又反悔”的意思。最后法院认定,这公式就是双方自愿约定的“算账规则”,该怎么算就怎么算。

典型看点:疫情+新政,能当“免赔钱”的挡箭牌吗?

程某还有个关键理由,戳中了很多人的共鸣:那几年的疫情和行业新政,谁顶得住啊?标的公司80%的业务都和文旅相关,2019年底出了“景观亮化新政”,后来又赶上新冠疫情,业务停摆、应收款收不回,业绩下滑根本不是他的错,该减免赔偿

这话听着挺有道理,毕竟大家都经历过疫情下的行业寒冬。但法院的判断很实在:首先,标的公司主营是景观照明、智慧路灯,本质上属于城市基建,不算纯文旅企业,不符合“疫情严重影响行业”的认定标准;其次,2019年的业绩已经没达标,而疫情是2019年底才爆发的,两者根本凑不上因果关系;再者,景观亮化新政是行业监管政策,作为业内深耕的上市公司,本就该有基本预判,不算“完全没法预见”的意外。

简单说,客观困难确实存在,但不能直接当成“不用赔钱”的挡箭牌,得看是不是真的影响了合同的核心履行。

实务看点:“大力支持”四个字,到底值多少钱?

程某还吐槽:某集团公司当初签协议时承诺“大力支持标的公司发展”,结果钱一付,不仅没帮忙拉项目、找资源,还干扰公司正常决策,导致业绩没完成,某集团公司也该担责!

这话听着委屈,但法院查下来发现,协议里的“大力支持”其实是句“原则性漂亮话”——没说要帮着拉多少订单、融多少资金,也没说没做到要承担啥责任,只是泛泛地提了“协助市场开发”“提供行业资源”。而某集团公司已经实打实付了6.7亿股权转让款,还派了两名董事参与决策,全程都投同意票,实在没法证明“没履行义务”。

这波操作也算给大家提了个醒:以后签合同,别光听“漂亮话”,所有承诺都得落地成具体条款,不然真出了问题,连追责的依据都没有。

细节看点:质押的股份“生了娃”,算谁的?

案子里还有个超有意思的细节争议:程某一开始质押了讯方公司60万股股票,后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60万股变成了576万股。程某觉得,新增的股份是“额外福利”,不算在质押范围里,某集团公司不能拿这部分优先受偿。

但裁判的认定很生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像股东的股份“生了娃”,虽然数量变多了,但股东手里的权益没变化,属于质押股权的“法定孳息”。而且质押合同里也写了,质权人有权收取送股、分红这些收益,所以新增的576万股,照样得算在质押担保里。

除此之外,某集团公司一开始要求“利息+违约金”双重赔偿,又是8%的年利率,又是日0.05%的违约金,裁判觉得标准太高,直接统一调成了LPR的四倍。

这起纠纷没有绝对的“输家”或“赢家”,某集团公司赢了官司,不过后续能拿回多少钱,是个未知数,程某就更不用说了。

一句话,对赌协议要算明白账,承诺条款要写具体,遇到客观困难要及时协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等固定下来,至少算账的时候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