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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守仁与妻子王秀兰(1997年去世)共育有六名女儿。李守仁于2019年去世。

上世纪80年代,李守仁夫妇购买了位于大兴某村的一号院落,内有北房5间。此后,该院落由李守仁长期居住。

李守仁生前于2003年3月24日立有一份代书遗嘱,载明:“我在世时已将全部财产和房屋给予六女儿李小梅,因她侍奉其母至终,又赡养我至老,故愿将全部财产归她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该遗嘱由代书人杨某书写,另有三名见证人签字捺印。

2008年前后,六女儿李小梅及其丈夫在院内新建3间棚房。

2010年,一号院落被甲公司拆迁。拆迁协议以李守仁名义签订,认定在册人口为李守仁及其外孙女赵婷(李小梅之女)。拆迁共获得补偿款约92万元,并选购一套安置房(即一号安置房,建筑面积109.27平方米),后登记在李小梅名下。拆迁款到账后,由李小梅实际控制。

2011年,李小梅与其他五位姐妹签署一份《家庭协议》,约定:“因六女儿长期照顾父亲,一号院落系其婚后所建,拆迁款一次性分给其他五姐妹每人1万元,其余归六女儿所有。”协议上有四位姐妹签字,其中两人事后否认签字真实性,但承认收到1万元。

2023年,两位姐姐李文芳、李文静提起诉讼,要求:

各分得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

各继承一号安置房52.2%份额的六分之一,并由李小梅按评估价19,177元/㎡支付折价款约18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李文芳、李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小梅向已故四姐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各支付5,000元补偿款(基于2011年协议承诺);

赵婷不承担责任(未实际取得或控制拆迁利益)。

三、法院说理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有效

法院认为,该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李守仁本人签字捺印,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部分见证人与李小梅存在“干亲”或姻亲关系,但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故遗嘱有效。

2011年《家庭协议》对签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位原告中的三人曾签字确认拆迁款分配方案,并实际收取1万元。即使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完成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协议视为对拆迁利益的自愿处分,不得随意反悔。

安置房源于拆迁补偿,属于遗嘱所指“全部财产”范围

一号安置房系用拆迁补偿款购买,而李守仁遗嘱明确将其“全部财产”留给李小梅,自然包括未来转化的房产权益。

非协议签署方可获象征性补偿

对于未在协议上签字的代位继承人(四姐子女),李小梅自愿按原协议精神支付5,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外孙女赵婷非责任主体

虽户口登记在册,但未实际取得或控制任何拆迁利益,不承担给付义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遗嘱是判断继承方式的核心依据

本案若无有效遗嘱,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六名子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因存在经法院认定有效的代书遗嘱,继承方式转为遗嘱继承,财产归属发生根本变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在纠纷初期即核实遗嘱是否存在及其效力,以免诉讼策略出现偏差。

农村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资格需谨慎审查

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认可“干亲”等非直系亲属作为见证人,但此类安排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为确保遗嘱效力,建议选择与继承人无亲属、朋友、经济往来等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家庭内部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协议内容明确、当事人签字真实、款项已实际履行的,法院通常认定其有效。即使多年后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亦难以推翻原有约定。

拆迁补偿利益应区分不同组成部分

宅基地拆迁补偿通常包括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附属物补偿、奖励补助等。其中,区位补偿一般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房屋重置成新价与实际建房行为相关。不同部分的权利归属可能不同,需结合出资、居住、户籍等因素综合判断。

重大财产处置建议采取多重法律措施

为减少争议,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向,辅以书面家庭协议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并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律师建议: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及多子女继承的纠纷,事实往往较为复杂。建议在被继承人健在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通过合法、书面、可执行的方式固定财产安排,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