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志明与被告王建军、李秀兰系叔侄及婶侄关系。
被继承人王志强与妻子李秀兰婚后育有一子王建军。王志强另有一弟弟即原告王志明。王志强于2001年2月去世,其父王德山于2006年去世,其母赵玉芬于2020年去世。
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志强名下,系其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志强去世后,其遗产未及时分割。根据法定继承规则,其遗产应由配偶李秀兰、儿子王建军、父母王德山与赵玉芬四人继承。此后,王德山、赵玉芬相继去世,二人应继承的份额依法转由其合法继承人——即王志明与王建军(代位)继承。
此外,因李秀兰在王志强去世后长期照料婆婆赵玉芬,此前A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其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赵玉芬遗产分配。
本案中,王志明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的25%份额。
王建军与李秀兰则辩称:王志强临终前立有口头遗嘱,明确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王建军,且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应先分得50%,剩余50%按遗嘱由王建军一人继承。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李秀兰与王建军按份共有:其中50%为李秀兰个人财产,另50%作为王志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
王志强的遗产份额由王志明、王建军、李秀兰三人平均分配(各占房屋总份额的1/6);
因各方同意由王建军取得全部产权,王建军向王志明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向李秀兰支付相应补偿(因其本已享有50%+1/6=2/3权益,实际为内部结算);
驳回“口头遗嘱有效”的主张。
注:房屋总价双方确认为180万元。
三、法院说理
口头遗嘱需满足严格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且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本案中,所谓“见证人”均为被告亲属,与继承结果有利害关系;且病历显示王志强病情系慢性肝病恶化,并非突发意外,不符合“危急”要件。故口头遗嘱不成立。
夫妻共同财产须先析产再继承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王志强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0%份额归李秀兰所有,仅剩余50%作为遗产分割。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时适用
王志强父母在其死后未放弃继承,又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份额依法转由其子女(王志明、王建军)继承。王建军同时以儿子身份代位继承,以孙子身份代位祖父份额,双重身份均获支持。
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前A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李秀兰对婆婆赵玉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其在赵玉芬遗产中享有继承权,进而通过转继承获得王志强遗产中的相应份额。
无证据证明原告虐待老人,不适用“少分或不分”
被告虽主张原告曾虐待父母,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口头遗嘱极难被法院认可
除非在地震、车祸、突发心梗等真正“危急”情形下,且有两名以上无亲属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否则几乎无效。建议优先采用自书、代书、公证遗嘱。
夫妻房产,配偶先拿一半
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配偶至少享有50%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分配。这是很多继承纠纷的起点误区。
丧偶儿媳/女婿可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
只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长期照料、承担医疗费、日常陪护等),即使不住一起,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务必保留证据!
转继承+代位继承常同时发生
当子女先于父母去世,而父母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就会出现“孙子既代位父亲,又转继承爷爷奶奶份额”的复杂情形。建议尽早确权,避免代际叠加。
律师建议:涉及多代继承、夫妻共有、口头遗嘱等复杂因素的房产纠纷,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收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拖延只会导致证据灭失、亲情破裂、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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