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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5年,因新机场建设,陈老先生一家的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经家庭协商并由法院确认,他获得了1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并实际选定了两套回迁房——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2016年,病中的陈老手写草稿,请人打印了一份遗嘱:“我名下的两套安置房,全部由女儿吴女士继承。”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签了字。他还特意去司法所录了一段视频,再次表达同样意愿。

2023年,陈老去世。吴女士拿着遗嘱要求继承两套房,却被同父异母的姐姐们断然拒绝:“遗嘱形式不合法,应按法定继承!”

更糟的是,其中一套房已被姐姐换锁出租。一份承载父亲心愿的遗嘱,为何在法庭上站不住脚?两套价值不菲的安置房,最终花落谁家?

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吴女士提交的纸质遗嘱为打印件,但并非由两位见证人打印,也未见证打印过程;实际打印人(复印店老板)未作为见证人签名;

遗嘱每一页均有签名和日期,但因打印人非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

所谓“视频遗嘱”无两位见证人在场,也未记录日期和见证人身份,不符合录像遗嘱要件。

因此,两份遗嘱均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如何分配遗产?

尽管遗嘱无效,但法院并未简单“一刀切”按法定继承:

关于房屋权属:

生效判决已确认陈老对一号、二号房屋享有实质权利(非仅“居住使用权”);

购房款来源于其本人的拆迁补偿份额,故房屋属于其个人遗产。

关于继承分配:

虽遗嘱无效,但内容真实反映了陈老的个人意愿;

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吴女士与父亲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姐姐们未能提供反证。

法院综合考量,作出差异化判决:

✅ 面积较大的二号房屋(87.17㎡)由吴女士一人继承;

✅ 面积较小的一号房屋(60.49㎡)由四位姐姐按份共有(各25%)。

关于村集体分红款:

已发放的7242元作为遗产,五位子女均分;

未来分红,同样按每人20%份额继承,不以是否本村村民为限。

本案最大亮点在于:即使遗嘱形式无效,法院仍会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赡养情况作出公平裁量。

律师心得:无效遗嘱下的“破局之道”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跳出“遗嘱有效/无效”的二元思维

即便遗嘱被否定,我们通过生效判决+拆迁档案,牢牢锁定房屋属于陈老个人遗产。

用“赡养事实”争取法官心证

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吴女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符合《民法典》“可以多分”的规定。

精准解读“居住使用权”的真实含义

成功说服法院,此前判决中的“居住使用”是因产权未登记的权宜之计,不影响房屋作为遗产的属性。

重要提醒:

✅ 立打印遗嘱,务必由见证人之一亲自打印,或全程见证打印过程;

✅ 拆迁安置房虽未办证,但法院确权后即可作为遗产继承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拆迁安置房继承、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等复杂家事案件。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法律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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