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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雅婷与被告陈慧敏、陈静怡、陈美琳、陈晓彤系同父异母的姐妹,五人均为被继承人陈国栋的亲生女儿。

具体家庭关系如下:

陈雅婷、陈慧敏、陈静怡系陈国栋与前妻所生;

陈美琳、陈晓彤系陈国栋与后妻所生(后妻已于陈国栋去世前病故)。

2023年4月,陈国栋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有效遗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为上述五名女儿。

早在2015年,因北京新机场建设,陈国栋户籍所在的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当时,陈国栋与其前妻、女儿陈慧敏等人经协商,签署《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明确:

陈国栋作为安置人口,享有1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指标,对应权益包括两套安置房——即后来建成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2016年,法院在A号判决中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陈国栋有权对以陈慧敏名义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所选购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在具备入住条件后居住使用。”

(注:因当时房屋尚未竣工、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仅就居住问题作出处理。)

此后,两套房屋建成交付,一直由陈国栋与长期共同生活的女儿陈雅婷实际居住。陈国栋去世后,陈慧敏更换门锁,拒绝陈雅婷进入,并主张:

法院仅确认“居住使用”,不等于拥有所有权,居住权不能继承;

房屋是以其名义签约购买,购房款也由其支付,应归其个人所有。

陈雅婷遂诉至法院,请求继承两套房屋。陈美琳、陈晓彤表示不认可其单独继承;陈静怡、陈晓彤经传唤未到庭。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二号房屋(面积较大)由陈雅婷继承,陈慧敏须在30日内腾退并协助未来办理产权登记;

一号房屋由陈慧敏、陈静怡、陈美琳、陈晓彤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占25%份额;

驳回陈雅婷关于两套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居住使用”是受限于办证条件的临时表述,不否定实质权益

A号判决作出时,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直接确权,故仅确认“居住使用”。但这不能反推陈国栋对房屋无财产权益。结合家庭协议及拆迁档案,其确实享有150平方米安置指标,两套房屋系其拆迁利益的物化体现。

安置房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仍可构成遗产

尽管购房合同以陈慧敏名义签署,但资金来源于整体拆迁补偿款,且家庭协议已明确陈国栋享有份额。因此,房屋属于陈国栋的合法财产性权益,可作为遗产由五名女儿依法继承。

遗嘱形式瑕疵导致无效,但意愿可作分配参考

陈雅婷提交的打印遗嘱因见证人未全程参与打印过程,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但法院认为,该遗嘱、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共同印证了陈国栋希望将房屋留给陈雅婷的真实意愿,可在分配时酌情考虑。

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可适当多分遗产

陈雅婷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法院据此将面积较大的二号房屋判归其单独继承,体现《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立法精神。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居住使用”≠“无产权”

早期拆迁安置房常因未办证而仅判“居住权”,但这不影响后续作为遗产确权。关键看是否享有安置指标或家庭协议确认的权益。

借名选房很常见,但风险极高

为方便操作,很多家庭用某一子女名义签约选房。但若无书面协议,极易引发“房子到底是谁的”争议。建议尽早通过分家协议或公证固定权益。

遗嘱必须“形式合法”,否则无效

打印遗嘱需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打印+签名+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需记录姓名/肖像+日期。缺一不可!

赡养证据要留痕

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共同居住等事实,可通过居委会证明、邻居证言、缴费记录等固定。这些在遗嘱无效时,可能成为“多分遗产”的关键依据。

律师建议:涉及拆迁安置房继承,务必收集三类核心证据:① 拆迁安置协议或家庭分家协议;② 法院既往判决;③ 赡养事实证明。越早启动确权程序,越能避免亲情撕裂与权益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