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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丽华诉称:她与郑建国原系夫妻,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1年12月,二人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郑建国作为户主与乡政府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确认安置人口为两人(郑建国、周丽华),并依据“每人50平方米”政策,选购了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两套安置房。

因当时房屋尚未建成,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房产进行分割。2015年,周丽华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由其居住使用。法院作出A号判决,支持其居住权,并明确:“因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权属问题待具备条件后另行解决”。

2019年,郑建国去世,其子女郑强、郑敏、郑磊成为法定继承人。现一号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周丽华遂起诉,请求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由三名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郑强等三人辩称:

周丽华已与郑建国离婚,不是家庭成员,无权主张析产;

拆迁房屋系郑建国婚前个人财产,安置房应属其个人遗产;

郑建国生前立有遗嘱,将两套安置房留给子女;

周丽华仅享有50平方米安置指标,而一号房屋面积超57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补差价。

周丽华则提交证据证明:

拆迁协议明确其为“安置人口”;

A号判决已确认其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开发商通知显示,安置房现已可办理产权登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归周丽华所有;

郑强、郑敏、郑磊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须协助周丽华完成过户手续;

办证所需补交费用由周丽华自行承担;

驳回被告关于补差价、返还租金等全部反诉请求。

三、法院说理

安置房权利源于“安置人口”身份,非仅基于房屋所有权

拆迁安置政策以“认定人口”为基础,每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周丽华作为协议列明的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权益。安置房虽登记在郑建国名下,但实际使用了周丽华的指标,故其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生效判决已确认居住权,现具备确权条件

A号判决虽因无产权证未处理权属,但已明确周丽华对一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现房屋可办证,法院综合考虑安置人数、房屋数量及实际使用情况,支持其确权请求。

遗嘱不能剥夺他人合法安置权益

郑建国所立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份额,不能处分周丽华基于安置政策享有的权益。一号房屋并非纯粹遗产,而是包含周丽华的安置利益。

超出50平方米部分无需补差价

两套安置房面积相同,均为57.12平方米,且购房款从整体拆迁补偿款中统一抵扣,无法区分哪部分面积归属何人。被告主张“超面积需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租金收益不属于遗产范围

房屋交付于离婚之后,且由生效判决确认归周丽华使用,其出租行为合法,所得租金不构成郑建国遗产。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安置人口”≠“产权人”,但享有实质权益

在北京绿隔、棚改等项目中,被安置人即使未登记为产权人,只要列入拆迁协议,就对安置房享有物权期待权,可主张分割。

离婚时未处理的房产,后续仍可确权

法院常因“未办证”暂不处理权属,但一旦具备登记条件,当事人可立即起诉确权,无需等待继承程序完成。

遗嘱不能覆盖他人合法财产权益

继承人常误以为“父母留下的房都是遗产”,但若房屋包含配偶、子女或其他安置人的份额,遗嘱仅对其自有部分有效。

及时行动,避免权利落空

安置房长期未办证易引发继承人争议。建议在开发商通知办证后第一时间启动确权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建议:涉及拆迁安置房的离婚、继承纠纷,务必调取原始《腾退协议》《安置协议》,重点核查“安置人口”名单。这是确权的核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