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依法及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若征收房屋,房屋的补偿费也需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这两部分补偿费征收方一般会发放给村委会。
村委会在收到这两笔补偿款之后,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村里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而安置补助费一般则需要全部用于被征收人安置。
但近日,有一位江苏盐城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其的土地被征收以后,相关部门将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直接纳入到了社会保障中,而且还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民只能等到退休以后才能分月拿....那么将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纳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中是否合理呢?
从原则上来说应该是不合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征收中,每一项补偿都是一个个体,包括宅基地和房屋的补偿,其实也是两项补偿(只不过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只给予房屋的补偿,宅基地则没有被纳入在补偿范围内,这点需要被征收人格外注意)。而且法律法规上还明确规定,每项补偿都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的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不能拆了东墙补西墙,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换句话来说就是,土地补偿费从原则上来说是需要发方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助费则是需要用于安置被征收人,不能都用到社会保障费当中。
一般情况下,用于社会保障费的费用通常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不过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不一样,所以每个地方对社会保障费的来源都不尽相同,具体以各地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确定,比如株洲市,《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就规定了三种(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市、县市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代收。(二)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的社会保障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后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另外,《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针对社会保障费这一项补偿费用的来源也有明确,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其次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是需要单独进行列支的,安置补助费不再支付社会保障费了,而且从地方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我们也看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是从土地出让金中来提取,即使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也不应该超过10%,一旦超过,那自然就是不合理的。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遇到相关部门将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或是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中时,可以先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没有核实处理,建议被征地农民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村务公开,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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