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期白银公安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原则,联合白银区应急局、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启动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织密安全防护网,全力守护辖区平安。
全域拉网式排查,压缩非法空间
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坚持“宣传先行、源头管控、严查严处”的工作原则,聚焦城乡结合部、乡镇集市、零售店铺、废弃厂房等重点区域,开展“地毯式”清查整治。民辅警严格落实“查来源、核来源、排隐患、强宣传”四项举措,逐一核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进货台账与销售记录,重点检查消防器材配备、储存环境安全、是否超量储存等关键环节。对排查发现的无证经营、销售非法渠道产品、违规储存等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隐患清零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行动共检查经营单位26家,整治安全隐患3处、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8起、查处8人,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典型案例警示,彰显执法力度
案例一:2025年12月3日,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为庆祝新店开业,在白银区某街机动车道内,违规燃放4个36响礼花炮及2挂盘状鞭炮。
案例二:2025年12月10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为庆祝新店开业,在白银区某店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案例三:2025年10月23日,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为庆祝自己新店开业,在白银区某路边违规燃放4个24响的礼花炮。
法律法规明确,违法必受严惩
为让广大确诊和经营者明确法律红线,现将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条款告知如下: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专项行动期间,民警通过现场讲解、微信公众号、专门会议等“线上+线下”方式,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0943-110),鼓励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构建群防群治格局。
下一步,白银公安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常态化开展烟花爆竹整治,紧盯春节、元宵节等关键节点,强化重点区域动态巡查,坚决斩断非法产业链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共同守护安全、清新、祥和的城市环境。
★来源:白银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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