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
金华市婺城区一企业
因违规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前情回顾:
金华消防 2025-4-14
近日
该案经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贺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二年
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焊接、热切割等相关作业
事件
回顾
1月15日,当事人贺某某在婺城区一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
贺某某虽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在明知气割作业存在火灾风险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
作业中产生的火花通过铁皮墙孔洞引燃地面可燃物、引发火灾,经鉴定受损金额为3289519元。
这起典型的“持证违规”案例
用沉重的代价揭示了
安全生产领域的铁律
法院的判决
不仅是对个案的惩处
更是向所有从业人员发出的警示
判决
警示
1
持证≠免罪金牌!
作业人员即便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若在操作中漠视安全规程、心存侥幸,一旦引发严重后果,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证件代表资质,更意味着责任!
2
处罚是“双重重锤”!
本案“判刑+职业禁止”的双重重锤清晰表明,安全生产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任何违规操作都等同于亲手埋下事故的火种。
一次违规操作
不仅造成数百万元损失
更让自己背负刑责
职业生涯受挫
金华消防再次提醒:
动火作业必须持证、必须审批、
必须清理现场、必须有人监护!
相关法律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各企业严格落实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所有作业人员务必遵守操作规程
切莫让侥幸心理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来源:金华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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