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从来没有心脏问题,这是第一次。”电话中一句看似平常的陈述,竟导致30万元重疾险理赔申请被断然拒绝。
去年张先生的真实经历,揭示了许多人在理赔过程中容易忽略的盲区:与理赔员沟通时,一句看似无心的表述,有时比事故本身更容易影响赔付结果。
不少人认为“只要事情属实,怎么说都可以”,却未意识到某些言辞一旦被记录,就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
今天,我们就借助张先生的案例,梳理与理赔员沟通时绝对要避免的3类话语,帮你绕开“表述陷阱”,让理赔之路更加顺畅。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的一个凌晨,张先生被胸口闷痛惊醒,还伴有心慌、喘气费劲的状况,家人急忙送他去医院急诊,经检查张先生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当日便安排进行手术,前后医疗费、手术费总计花费8万多元。
3年前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并且心肌梗死在保障范畴内,他想起这件事之后,便急忙整理病历与诊断证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没隔几天,保险公司理赔员打电话回访,核实情况的时候询问他:“您之前可曾有心脏不适情形,或进行过相关检查?”
张先生一心希望尽快获得赔付款项以覆盖医疗开支,未加斟酌便脱口而出:“以往从没有心脏问题,这是第一次发作,也从没做过相关检查。”
在他看来,以往偶尔的胸闷症状既未就医、也未确诊,算不上健康问题。却未曾料到,这句看似平常的陈述,竟成了后续遭拒赔的关键原因。
一星期后,张先生收到拒赔通知书,原因让他既着急又后悔,通知书表示,经核查他2年前曾因胸闷心悸去就医过,进行过心电图检查。可是在理赔沟通时,否认了以往心脏相关病史,这属于未如实告知重要实情,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所以不给予赔付。
张先生多次解释:“我当时未确诊患有心脏病,只是做了一项检查,自认为不存在心脏问题,并非故意隐瞒!”
可保险公司始终揪住他电话里的回复不放,多次沟通均无结果。
何帆律师解读
张先生在沟通时称“以前没有心脏问题”,这是否属于“没如实告知”?理赔沟通中的表述偏差,可否直接当作拒赔的理由?
解决这些问题需从“如实告知义务的边界” “重大过失的认定”这两方面来剖析,这正是张先生遭遇拒赔的根本原因,也是许多人在理赔沟通中容易陷入的误区,更是识别哪些话语可能带来理赔风险的关键所在。
首先要明确,《保险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要求投保人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而是指对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的问题,应当就自身所知如实回答。
这里所说的“已知事实”,是指被保险人明确知晓、并有医疗记录可证实的确诊疾病或显著症状,而非个人主观认为“不算问题”的情况。
张先生两年前曾因胸口发紧接受心电图检查,虽未确诊心脏病,但“存在心脏不适症状并进行了相关检查”属于客观事实。其在理赔员明确询问时予以否认,构成“陈述与事实不符”。而该行为是否属于“未如实告知”,关键在于该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或费率确定。
什么是“重要事实”?
简单而言,指的是“能使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予以承保或提高保费的事实”。
此前我在法院担当员额法官时,办理过数十起“如实告知争议”的保险纠纷案件,明白法院的裁判倾向:会细致辨别“确诊疾病”与“疑似症状”,若仅仅是“进行了检查还未确诊”,且该检查结果和现理赔之病关联不大,一般不会认定为“重要事实”。但要是“确诊过相关病症却未承认”,这样极有可能就属于“未如实告知。
谈及张先生的案子,我们调取了他两年前的就诊记录,彼时心电图检查结果为“窦性心律不齐,无器质性病变”,医生便建议“留意休息,定期复查”,并未确诊有心脏疾病。
在此状况下,“两年前做过心电图”并非“重要事项”,张先生的表述存在误差,大多是“对心脏毛病’的认知有偏差”(觉得没确诊就不算有问题),并非“成心隐瞒”,不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严重过失”的规范,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予以拒赔。
以张先生的事例来拓展,我们梳理出与理赔员沟通时绝对不可说的3句高风险话语,每句话均对应着沟通中的核心陷阱:
第一,像张先生那样,此前曾出现过相关症状并做过检查,即便医生未明确诊断具体疾病,也应如实说明情况。正确的表述应为:“我有相关就诊记录可查,此前并未声称自己从无此类症状或未接受检查”,确保信息准确,避免造成误解。
第二,应避免使用“我自己也糊里糊涂的,突然就生病了”这类模糊表述,否则容易令保险公司认为存在隐瞒病因的嫌疑。建议清晰描述症状发生的时间、场景及具体表现,例如:“4月5日凌晨2点左右,突然感到胸口发闷,并伴有心慌,无法平卧,此前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详细客观的陈述才能有效提升可信度。
第三,切忌说出“早知这样,当初投保时就该多说一些”之类的话语。这类表述可能被保险公司解读为“承认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哪怕只是一时感慨,也可能成为拒赔的理由。面对此类情况,应当坚持“只陈述客观事实,不作主观推测”,必要时可回应:“我需要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稍后给您答复”。
为张先生维权时,我们向保险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及“张先生所言存在误差乃因认知偏差,非属故意隐瞒,且两年前之检查并非关键事实”,并补充了医生开具的“当下的心肌梗死与两年前的窦性心律不齐无关联”作为证明。
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赔付责任,将30万元重疾险保额予以全额赔付。
简而言之,和理赔员交流的时候,需把自己知道的事实如实讲清楚,别随便主观去判断;比如说“从未出现过相关症状”这种太绝对的话,挺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而“不清楚具体情况”这类模糊的表述,又有可能被质疑。关键是要清晰区分“确诊的病症”和“疑似症状”,要是理解不一样,表述有偏差,那就容易被进一步追问或者误解。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表述误差”都可补救,我此前在判决文书网上遇到一案例,结果与张先生案截然不同,这能让大家更明晰“如实告知”的界限。
在那个案子中,被保险人李先生申请肝癌重疾险理赔,理赔员询问他:“此前是否确诊过肝炎或者肝硬化?”李先生表示:“没有之前身体向来挺好。”
保险公司调取就诊记录后发现,李先生于3年前便被确诊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且一直都在服药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慢性乙型肝炎”为引发肝癌的重要原因,属“重要事实”,李先生不承认此事属于“故意隐瞒”,符合《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拒赔情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同样是在沟通中不承认过往情形,为何结果差异如此之大?
关键之处在于,是否为“重要的事实”以及主观的状况。
张先生的情形属未确诊的可疑症状,并非蓄意隐瞒;李先生的情形是确诊的相关病症,却蓄意加以否定,这表明,法律一方面会包容因认知偏差产生的表述差错,另一方面会惩治蓄意隐瞒重要实情的行径,重点在于实情是否重要以及主观上的意念怎样。
结语
与理赔员沟通,犹如一场精密的平衡。既需如实陈述,也须谨防因表述不当而陷入被动。许多人和张先生一样,事实清晰、案情明确,却因一句看似无心的表达,导致整个理赔流程陷入僵局。很多时候,并非保险公司刻意刁难,问题恰恰在于:我们是否清楚哪些话不该说,又该如何正确表达?
你和理赔员沟通时,不知道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要么就是表达不够清楚,被保险公司质疑,却不知道该如何回应;甚至还会担心用词是否会影响理赔结果,别着急,何帆律师可以帮你分析理赔员提问背后的真实意图,明确哪些问题需要重点回答;教你如何客观地把事实讲清楚,避免使用过于绝对或者模糊的表达;还可以和你一起梳理沟通时的话术,进行一次“沟通预演”,提前避开可能遇到的沟通陷阱。
保障的意义,在于危难时刻为你提供切实的支持。顺畅的理赔沟通,正是这份支持得以迅速落地的关键。若您此刻正因与理赔人员交流而感到困惑或不安,欢迎私信说明您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凭借专业经验,助您识别并化解沟通中的潜在风险,转化为有利的表达方式,使您不再为“该如何说”而焦虑,更有把握地获得应得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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