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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追讨欠薪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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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某于2024年入职某公司车间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计件工资、按月发放,后因公司未支付2024年6月至8月工资,梁某选择离职。经梁某多次催要,公司仍未支付,后梁某持工资发放花名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庭审中,公司对拖欠梁某工资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但辩称梁某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梁某必须先回公司补班一个月,否则拒绝支付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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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提供了明确的工资发放花名册作为欠薪凭证,且其诉讼请求仅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其他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等债权凭证,仅追索劳动报酬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先行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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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者通过履行劳动义务获取劳动报酬,法律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虽然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但也存在例外,即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劳动者而言,要保存好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催要欠薪等证据,以便日后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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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彭雨诗

二审|李景杰

三审|王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