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长快速。12月26日,四川省法院召开仲裁司法审查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五年来四川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五年来,四川的仲裁案件呈现出规模逐步增长、领域分布多元化、地域分布高度集中、否定性结果低位运行等特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川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学原

会上,四川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学原介绍,过去5年(2021年-2025年),四川法院新收仲裁相关案件共计2121件。这些案件中,商事仲裁案件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领域分布日趋多元化,从传统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等领域,逐步向互联网与数字经济、股权投资、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新能源等领域扩展,反映出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应用日益广泛,其司法监督仲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其次是地域分布呈现高度集中。成都法院审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总量中占比接近六成,其余地区案件虽占总量约四成,但分散于十多个市州,单一地区占比均低于6%,既体现出成都的辐射引领作用,也折射出四川仲裁司法审查资源与需求分布存在一定不均衡的特点,对优化仲裁司法资源布局提出了新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从处理结果来看,5年来四川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撤裁率为1.9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案件为65件,占比10.37%,同样处于低位运行,除了体现仲裁质量不断提升,也反映出法院秉持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

曾学原表示,为应对案件增长和类型多元化挑战,四川法院正在大力推进机制创新,落实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由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集约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通过“法答网”平台、“一对一”沟通联络机制、编发专业法官会议简讯等方式,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建立全链条案例培育体系。

在多元解纷方面,成都中院于2025年7月与成都市司法局、成都仲裁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打造“线上+线下”双层解纷格局。四川高院编印《仲裁维权实用指南》,强化仲裁知识普及,提升多元解纷效能,同时正与省司法厅研究出台《“诉调仲融合”程序衔接办法》,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仲裁化解跟进、司法诉讼断后”的递进式解纷格局。未来,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支持与监督并重的仲裁司法审查理念,提升审查能力,营造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

仲裁维权“实用指南” ·仲裁是什么? 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自行选定的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其程序灵活,不公开,一裁终局。而“打官司”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定程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两审终审。两者都是法律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前者更加高效,保密,与经济社会的快节奏相契合。 ·怎样的仲裁协议才算有效? 答:仲裁协议中的“三要素”包括写明双方自愿、具体的仲裁事项以及具体的仲裁机构,若只写“争议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如果当地存在多家仲裁机构,双方又无法就选定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则仲裁约定无效。 ·何种情况下,已签订的仲裁协议会无效? 答:1.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签订的; 2.一方受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 3.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法律规定不可仲裁的范围(如离婚,收养等人身关系纠纷,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等行政纠纷); 4.仲裁机构名称错误、不存在,且双方无法协商补正的。 ·合同解除,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答:合同是双方“合作桥梁”,仲裁条款则是“纠纷解决通道”,即便合同解除,事先约定的“纠纷解决通道”依然有效,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仍可依约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出来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划财产等强制措施,保障权益兑现。 ·若认为仲裁裁决不公,能上诉吗? 答:不能。仲裁为一裁终局。 若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法院可以介入: 1.双方就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产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认定的; 2.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瑕疵,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 3.一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4.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依法审查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仲裁监督中,不重新审理案件事实,不评判裁决结果的合理性,主要对仲裁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 仲裁裁决最终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都可以重新约定仲裁,或去人民法院起诉,开启全新解决路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法院审查聚焦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不直接评判案件实体的是非曲直。 审查重点包括: 1.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是否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情形; 5.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是否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若仅以“裁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撤销,法院则不予支持。在法院审查过程中若弄虚作假,伪造证据,轻则面临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留下刑事案底。 ·申请仲裁必须选本地仲裁机构吗? 答:不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自主选择全国范围内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可优先选择在纠纷所属行业口碑好、经验丰富的仲裁机构。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潘莉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