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大会”在京琼两地盛大开幕。主办方的新闻稿显示上海政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担任了本次大会主旨论坛一的发言嘉宾。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场大屏幕上对郑少华教授的头衔的写法,赫然从“院长”变成了“校长”,而嘉宾本人对此似乎亦习以为常。
在公开场合尊称一所以“学院”命名的高校行政一把手为"校长",这个看似寻常的称谓转换,折射出的是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一个耐人寻味的潜规则。相关规定中明明写的是"院长",实践操作中却普遍使用"校长",这种"一职两称"的现象并非孤例,而是遍布全国数百所"学院"级高校的集体选择。表面看,这只是一个称呼上的技术性问题,但稍加辨析便可发现,其背后交织着管理效率的诉求、升格冲动的焦虑、社会认知的偏差以及制度供给的滞后,实际上构成了一幅中国高校治理的微观生态图景。
称谓混乱的根源,首先来自高校内部管理的现实困境。现代大学的组织架构早已不是过去简单的"校-系"两级模式,而是演变为"校-院-系"甚至更为复杂的层级体系。当一所"学院"级高校内部林立着法学院、经济学院、人文学院等十几个二级学院时,"院长"这个头衔便陷入了自我指涉的悖论——到底是指统领全校的校长,还是某个二级单位的负责人?这种混淆并非文字游戏,而是直接影响管理效能的系统性障碍。
试想一下,当学校办公室发布通知称"院长要求各学院严格执行新规",接收者自然会将指令理解为自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的意志,而非校级层面的决策,信息传递的衰减与扭曲在所难免。为避免这种混乱,高校内部自发形成了"大院长"称"校长"、"小院长"称"院长"的民间规则,这种约定俗成的智慧虽无法理依据,却有着强大的实践理性。上海政法学院作为一所以法学为特色的本科院校,其内部存在多个二级学院,校级领导使用"校长"称谓,本质上是一场以提高沟通效率为目标的管理自救。
然而,管理需求只是冰山一角,更深层的动力源于中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升格情结"。在过去二十多年里,中国高等教育经历了轰轰烈烈的"升格运动",专科变本科、学院变大学成为衡量学校发展的重要标尺。在这个过程中,"院长"与"校长"的称谓之别,被悄然赋予了身份等级意涵。"大学"校长自然比"学院"院长更显体面、更有地位,这种社会心理共识驱使着无数"学院"在通往"大学"的征途上,提前将"院长"头衔升级为"校长"。这种做法既是对未来愿景的心理预演,也是对内凝聚人心的策略性动员。当全校师生都习惯以"校长"称呼自己的领导时,一种"我们已是大学"的集体想象便在潜移默化中生根发芽。上海政法学院近年来积极推进学科建设,申报硕士点、博士点,其最终目标无疑是跻身"大学"行列,校级领导称"校长",正是这种发展雄心的无言之证。
社会文化心理的推波助澜,加剧了这一称谓乱象。在中国公众的认知图谱中,"校长"是一个贯穿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通用符号,代表着教育机构的最高权威。而"院长"则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法院院长、医院院长、研究院院长、二级学院院长,都可能共享这一头衔。当一所"学院"的领导者对外自称"院长"时,不熟悉高等教育体系的社会公众往往会低估其行政级别,将其误认为某个二级单位的负责人,从而影响校地合作、校企合作乃至国际交流的顺畅开展。相比之下,"校长"称谓简洁明了、一目了然,能够迅速确立身份、建立权威。这种基于沟通效率的考量,在讲究"名正言顺"的文化土壤中找到了合法性。加之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意识,头衔的等级往往与资源的获取、话语的分量直接挂钩,"校长"自然比"院长"更具社会资本和议价能力。于是,称谓的选择不再是简单的语言习惯,而演变为一种精心计算的身份政治。
耐人寻味的是,面对普遍存在的称谓僭越,教育主管部门始终保持着耐人寻味的沉默。遍查教育部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找不到任何关于高校领导职务称谓使用细则的专门文件。《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内部治理的自主权,为这种灵活操作预留了制度空间;《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主要针对"长江学者""杰青"等学术头衔,行政职务称谓并非其规制对象。这种顶层设计的模糊地带,客观上为高校的自主探索提供了弹性,避免了"一刀切"可能带来的管理僵化和沟通混乱。但监管的缺席也意味着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高校只能在灰色地带中依靠惯例和默契维持运转,缺乏明确的指引和稳定的预期。当面临重要的法律文件签署或国际合作时,称谓的合法性问题依然会像幽灵般浮现,成为悬而未决的合规隐患。
这种"约定俗成"但"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暴露出多重治理困境。对内而言,它确实提高了沟通效率,让师生能够清晰区分校级领导与二级学院院长;对外而言,却可能引发认知混乱和法律风险。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校级领导的职务必须是备案的"院长",但在对外宣传时又称"校长",这种双重标准造成了高校身份的碎片化呈现。更严重的是,它可能助长行政化倾向,让高校过于关注头衔的符号意义而非内涵实质。当一所学校将大量精力用于追求称谓的"升级",却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投入不足,便陷入了"以名代实"的发展误区。
破解这一困局,需要疏堵结合的系统性思维。简单的强制纠偏既不现实也不明智,无视问题的放任自流同样不可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指导性意见,承认这一惯例的现实合理性,同时划定清晰的合规边界。文件可以允许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在内部管理、对外宣传等非法律性场景中使用"校长"称谓,但必须明确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法人登记、签署法律文件等正式场合,必须使用"院长"或"校长(院长)"的括注形式。更重要的是,应推动各高校将称谓使用规则写入学校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将惯例转化为制度,实现"名正言顺"的自主规范。比如,可以在高校章程修订中增加条款:"本校最高行政负责人法定职务称谓为院长,为便于内部管理和对外交流,可称校长。"如此既尊重了现实,又维护了法律严肃性。
与此同时,须改革对高校的评价体系,从根本上淡化"大学"与"学院"的等级差异。当社会不再以名称和头衔论英雄,当一所"学院"能够因其卓越的办学成就而赢得尊重时,领导是称"院长"还是"校长"将不再重要。这需要国家层面破除"唯名头"的导向,引导高校走特色化、内涵式发展道路。对高校自身而言,则应将注意力回归教育本位,以学科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的硬实力来确立社会地位,而非在称谓符号上寻求心理补偿。
社会舆论与媒体同样负有责任。报道时应力求准确,首次提及可采用"XX学院校长(院长)XXX"的全称,既尊重学校习惯,又传递法定信息。公众也应理性看待这一现象,理解其背后的管理逻辑,避免简单贴上"爱慕虚荣"的标签。
从更深层的视角审视,"院长"称"校长"的乱象,不过是中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期制度供给滞后于实践需求的一个小小缩影。它反映了在规模扩张与内涵提升的张力中,高校管理者为应对现实困境而展现出的实用主义智慧,也暴露了行政化思维与等级观念的顽固性。解决之道不在于纠缠于一个称谓的得失,而在于构建更加科学、更具弹性、更尊重高校自主权的现代治理体系。当制度设计能够及时回应基层实践的创新,当评价体系能够引导学校回归教育本质,当社会文化能够超越符号崇拜,称谓问题自然会失去其争议性,回归其作为沟通工具的本真状态。
到那时,上海政法学院的院长是称"院长"还是"校长",将不再是一个需要辨析的问题。因为无论称谓如何,真正决定其价值与地位的,永远是那所机构培养了多少优秀法律人才、产生了多少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为社会进步贡献了多少智慧。这,才是高等教育该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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