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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秀英夫妇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伟(原告)、次子张强、女儿张敏。

2017年4月18日,张建国手写一份《遗嘱》,内容大意为:

“一号房屋产权原归李秀英所有,现经协商,交由长子张伟一人继承,并废除1998年所签《协议书》。”

遗嘱落款处有“张建国”和“李秀英”签名及日期。此后,房产证一直由张伟保管。

2022年12月、2023年1月,张建国、李秀英相继去世。

张伟持遗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全部归其继承。

张强张敏则提出异议:

李秀英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她自1998年起因白内障几乎无法签字);

1998年全家曾签《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由张伟、张强各占50%,父母仅保留居住权;

张建国无权单方废除协议,更无权处分李秀英的份额。

庭审中,各方确认: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英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张建国、李秀英晚年长期与张伟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起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张伟继承60%份额;

张强继承20%份额;

张敏继承20%份额。

❌ 驳回张伟“全部继承”的诉讼请求。

遗嘱部分有效,尽孝多分20%!

三、法院说理

遗嘱仅对父亲份额有效,母亲份额按法定继承

遗嘱虽由张建国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无法确认“李秀英”签名真实性;

李秀英未通过合法形式(自书、代书、公证等)立遗嘱;

→ 张建国的遗产(房屋50%)按遗嘱由张伟继承;

→ 李秀英的遗产(房屋50%)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平分(各约16.67%)。

但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根据证人证言及居住事实,张伟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

→ 法院酌情将李秀英的50%遗产中,分配给张伟30%,张强、张敏各10%。

1998年《协议书》不构成物权变动

协议虽有四方签字,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房屋始终登记在李秀英名下,物权未转移;

→ 该协议仅具债权效力,不影响继承时的产权归属。

最终份额计算:

张伟:50%(父之遗嘱) + 30%(母之多分) = 80%?

→ 但法院综合平衡后,确定为60%(体现多分,但非全得);

张强、张敏:各得20%。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必须“本人亲笔+签名+日期”三要素齐全!

若配偶一方代写或代签,必须通过代书遗嘱程序(两名见证人+当场口述),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尽孝多分”不是空话,但需证据支撑!

建议保留:

共同居住证明(户口本、居委会证明);

医疗陪护记录、缴费凭证;

邻居、亲友证人证言。

→ 这些是争取“多分遗产”的关键!

家庭协议≠产权变更

1998年《协议书》看似明确,但未过户=未确权。涉及房产分配,务必及时办理登记!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或“单方废除”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想处理夫妻共有房产,双方都需立遗嘱。

拆迁、继承前,先确权!

若房屋存在历史协议、出资争议,建议在父母健在时通过调解+公证固定意愿,避免身后纠纷。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房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子女常误以为“谁照顾谁就得房”。

但法律上,除非有有效遗嘱,否则仍按法定继承。

尽早规划,才能守住亲情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