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重庆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中对标价基本要求、标价方式、标价内容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例如,服务项目、拆零药品、中药饮片等适宜用价目表(牌),动态价格调整频繁或商品种类较多的适宜用电子显示屏等。

同时,《指南》明确标价签或价目表应包含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核心要素。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对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其标价内容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指南》中还对重点领域及特殊情形进行了规范。

比如,开展打折、降价促销的,应当标明折价、降价的基准(即被比较价格)。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实行“买赠”活动的,不得模糊赠送商品的价值或条件,必须清晰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方式。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价格承诺必须履行,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将多个商品捆绑成套销售的,应当明确标示“套装”或“组合”字样,并清晰地标明该套装的总价及内含各单品的信息和价格。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对会员价和非会员价需同时标示、区分明确,不得在结算时对非会员消费者临时加价。

中药饮片应在显著位置放置价目表,清晰标示饮片名称、计价单位(如“克/元”)、销售价格等。有条件的应配备符合计量要求的戥秤,并现场告知消费者重量与价格。

医疗器械与保健品同样不得以夸大、模糊的方式标示价格,误导消费者。

《指南》中提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应罚款。对构成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视情节通过媒体曝光。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