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进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执行期为202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具体如下:

长春市区(含双阳区、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2007元/月

吉林市区、白山市区(含浑江区和江源区)、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18元/月

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83元/月

来源:吉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