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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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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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市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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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处 罚 规 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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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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