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魏择旭)雷先生驾车前往购物中心购物,将车停放在购物中心楼下由某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因当日大风,购物中心玻璃幕墙坠落,砸在雷先生车上造成车体损伤。雷先生将购物中心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代步车租赁费、律师费等合计16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购物中心赔偿雷先生车辆维修费、代步车租赁费合计13万元。

雷先生诉称,购物中心作为大厦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当对建筑物上物件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尽到对管理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就车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

购物中心称,对雷先生的遭遇表示同情,愿意赔偿雷先生的合理损失。

某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主体,且当日正值大风雷电冰雹三预警天气,公司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雷先生所有的车辆在购物中心大厦楼下停车位静止停车时,被该大厦外墙的玻璃幕墙坠落砸中,导致车辆受损。当日虽遇到特殊天气,但购物中心作为大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其针对特殊天气采取了相应措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大厦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情况,故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应就雷先生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雷先生要求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宜,雷先生并未向法院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对雷先生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购物中心赔偿雷先生车辆维修费、代步车租赁费合计13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