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收了政府劝返时给的4300元信访路费,我就成了罪犯?”2025年12月23日,安徽滁州中院的一纸裁定,让周贤高彻底陷入绝望。这位因养殖场被拆维权的企业主,在信访途中收取镇干部支付的路费后,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免予刑事处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场看似简单的“路费纠纷”,却牵扯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连知名法学家都忍不住发声质疑。
时间回到2014年,周贤高在安徽凤阳县注册成立生态牧业公司,在当地建设养殖场养殖种羊。本以为能安稳经营,可2016年凤阳县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方案,他的养殖场因位于二级保护地,被要求关停拆除。这成了后续所有纠纷的导火索。
2017年,周贤高委托鉴定机构对养殖场固定资产评估,得出276万余元的估值并据此索赔,但凤阳县殷涧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均认为价格过高,不予认可。此后政府又组织了两次评估,可结果都无法让周贤高满意。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开始通过写信、走访等方式,向国家及省、市、县各级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希望能拿到合理补偿。
转折点发生在2022年1月20日。当时周贤高已购票前往北京信访,途中殷涧镇人大副主席李子文赶来劝返。周贤高提出,若不让他去北京,就需报销此前三次去北京信访的路费,李子文为了完成劝返任务,被迫通过微信向他支付了4300元,周贤高随后下车返回。谁也没想到,这笔“协商一致”的路费,会在一年多后给周贤高带来牢狱之灾。
2023年6月,周贤高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检方以“强拿硬要他人钱款,情节严重”为由,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面对指控,周贤高坚决否认,辩称自己只是依法上访维权,不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这笔路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2025年6月,凤阳县法院一审认定周贤高罪名成立,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要求追缴4300元违法所得。周贤高不服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提出,信访是公民合法权利,即便给工作人员带来压力,也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强拿硬要;且李子文支付路费是主动行为,该费用甚至可能属于补偿范畴,政府并无实际损失。
可滁州中院在二审裁定中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周贤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李子文的陈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周贤高以访施压,强拿硬要4300元的犯罪事实。检方也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案件宣判后,不仅周贤高本人不服,表示会继续申诉,更引发了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专门对该案点评,直言周贤高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指出,强拿硬要通常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索要他人财物,而基层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不可能成为个人强拿硬要的对象。
周光权进一步分析,即便李子文因考核压力不情愿支付路费,这种压力也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带来的恐惧有本质区别。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支付合意,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周贤高强拿硬要的结果。这一观点戳中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公民与政府协商信访相关费用,能否认定为“寻衅滋事”?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案例并非个例。湖南永州农民刘美志曾因上访被劝返时收取5342元路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并可申请国家赔偿。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更让公众对“信访路费”的法律定性产生疑问。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也是本案定罪的重要依据。但公众更关心的是,在信访这一特殊场景下,公民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协商行为,能否直接套用这一标准?政府工作人员的考核压力,能否成为认定“被迫交付”的依据?
目前,周贤高已明确表示会继续申诉,这场因4300元路费引发的司法争议仍未落幕。信访本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如何在保障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素材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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