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车发生刮碰
协商未果
他决定报警处理
民警到场后
发现他面色通红
一番询问之下
真相浮出水面
竟是酒后挪车
最终,他成为了刑事被告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醉酒后将其小型普通客车从某度假公园8栋挪至40栋停放。挪动过程中,与姚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因与姚某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皮某某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皮某某面色通红,遂将皮某某带至某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56mg/100mL。经认定,皮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皮某某已赔偿姚某某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皮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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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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