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盐城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未获得含学科类培训等内容的办学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在阜宁县阜城孙桥村五组、红心村一组天鹅国际商业中心1幢B206室,B207室,B208室组织实施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事实确凿。
阜宁县教育局(阜宁县体育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此,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决定对其罚款0.3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微信广告投放热线18662589123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