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相信肯定有过儿看到这里,想起了那些年被《民诉法》支配的恐惧!过儿们别担心,来听听刘鹏飞老师是怎么说的吧~
正如老师所说
这个批复对于26年法考生
和相关实务工作的朋友都会产生影响
为了方便过儿们理解
厚厚贴心的准备了文字版
觉得有用的话可以收藏起来哦
首先,批复是具有正式的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在这个文件当中一共只有五个条文。
第一个条文是,我们协议管辖当中约定的效力问题。
在以前的规定当中我们只能选择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方作为管辖的连接点法院。但是新的司法解释说了,如果你要选择这五个之外的其他地方作为管辖法院,那依然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我们的当事人要向法院证明你选择的这个地方是和这个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才可以,比如说在一个仓储合同当中,我们要证明这个地方是货物的仓储地,要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够使得这个地方取得管辖权。
第二个法条是,如果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协议管辖的,那么这个协议管辖和专门管辖冲突的,它将无效。
按照以前的规定我们知道协议管辖是不得突破专属管辖范畴的,那么现在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如果你突破专门管辖的范畴,这个协议管辖也是无效的。咱们国家的专门管辖,有如下的几个法院: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有试点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专利类的案件,是由知产法院来管辖的,涉及到军队里面发生的民事纠纷是由军事法院来管辖的,涉及到有试点的金融类型的案件是由金融法院管辖的,这样的四大类专门管辖是不得突破的,如果违反了专门管辖进行协议,它也将是无效的。
第三个是,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可以判断的,那也会认为这个协议管辖是有效的。
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是站在一个高度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程序的选择权这样的一个立场上。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双方当事人约定说,咱们的专利纠纷这个标的额是比较大的,将来约定是在北京的法院来管辖,北京的法院非常多,基层的、中级的等等,这里面就相当于没有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但是大家注意到了吗,根据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再根据案件的标的额非常大,如果是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应当是由北京的知产法院来管辖,有没有明确约定,实际上约定是不够明确的,但是我们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标的额能够判断出来应当有管辖权的法院,我们也让这个协议管辖有效,其实这就是相当于用法定管辖的部分规则补充了协议管辖的相关内容,注意这个规定是非常有特色的。
第四个,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可以去诉讼,也可以去到某某仲裁委仲裁的话,我们管这种现象叫又审又裁,大家要注意,此时约定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它不够明确,因为你选择了两个纠纷解决的方法,但是协议管辖并不会当然无效,如果说你协议管辖所选择的法院是符合协议管辖约定的条件的,也就是说这时候是个财产纠纷,协议的是个一审的法院,协议的是个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书面形式,这些条件都能具备的,这个协议管辖是可以有效的,但仲裁协议部分无效了。
也就是说这个又审又裁,他会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
最后一个法条说的是,如果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那么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可以有管辖权,这里我们可以认为是合同的履行地。
我们保险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给物做保险的,一种是给人做保险的,给物做保险的,被保险的物的所在地是有管辖权的,给人做保险的,被保险的人的所在地,也是有管辖权的,这里可以视为是合同的履行地,这个规则就明确了。
以上五个方面希望各位能够熟练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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