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深圳市赛某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诉王某一、山东南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2025-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16 / (2024)最高法民辖43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12.26

裁判要旨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阶段,当事人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系伪造,且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赛某信息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王某一、山东南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签订《投资协议书》。此后,赛某管理企业认为王某一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遂根据《投资协议书》第13.2条关于“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约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王某一与南某服务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王某一提出管辖权异议,否认《投资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宜依照真实性存疑的合同确定管辖,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处理。王某一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京01民辖终44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认为在王某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的情况下,应依据《投资协议书》确定管辖。广东高院经与北京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法院指定管辖。最高法院于2024年6月16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纠纷应否依据《投资协议书》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赛某管理企业依据《投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投资协议书》第13.2条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后,虽然王某一对《投资协议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名系伪造。在立案受理阶段,不能仅因为当事人提出真实性异议而否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案涉《投资协议书》关于“发生争议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35条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1)京0108民初13304号民事裁定

二审:北京一中院(2022)京01民辖终447号民事裁定

其他:最高法院(2024)最高法民辖43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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