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上海黄浦法院对全国珠宝行业首例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案件涉及APM MONACO品牌500余款原创设计被大规模仿制,涉案金额逾500万元人民币。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4.2年并处罚金近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涉案人员亦依法追责。从企业实务角度看,此前珠宝企业极少尝试著作权刑事保护路径,而集中于商标刑事案件。
PART 1、从企业视角:为何此前珠宝著作权刑事保护之路步履维艰
在本案之前,珠宝企业面临着一个看似无解的困境,其根源可归结为以下五点:
1.观念桎梏:“没有人做”导致的路径依赖与观念盲区
商标路径的惯性依赖:商标侵权(假货带标)的认定标准直观、清晰,证据链相对简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经验丰富。企业法务和外部律师会优先选择这条成熟、可预测的路径,形成强大的“路径依赖”。
“美术作品”的观念未确立:行业内普遍将珠宝视为“产品”而非“作品”,其价值更多被等同于材质和品牌logo,而忽视了设计本身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价值。这种观念上的桎梏,导致企业从未将著作权保护视为一个主要的选项。
2.认知门槛:“不知道能做”——对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独创性标准的模糊性:虽然《著作权法》保护美术作品,但一件珠宝设计要达到“独创性”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法律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企业无法预判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否会认可其设计的艺术价值,担心投入巨大资源后却得不到支持。
“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模糊地带:珠宝是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成分能否与实用功能分离,在法律界本身也存在讨论。这种理论上的争议,使得企业倾向于认为“此路不通”或风险极高。
3.操作壁垒:“不知道怎么做”——举证责任和鉴定流程的复杂性
证据链要求极高:与商标侵权主要证明“权属清晰+假冒产品”不同,著作权刑事报案需要构建一个极其复杂的证据体系。这包括:
权属证据:完整的设计手稿、修改过程、设计图、模型制作记录等,以证明独立创作。
侵权比对证据:需要专业、详尽地论证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创设计在“元素选取、构图设计、框架比例、编排组合、色彩搭配”等细节上的实质性相似,这远比对两个商标logo要复杂得多。
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商标真伪鉴定有明确的途径。而珠宝设计的“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由谁来鉴定?缺乏公认的权威机构,增加了办案机关的顾虑和企业的举证难度。
4.协同困境:“没有执法司法机构愿意做”——对司法资源投入的顾虑
案件新颖、难度大: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审理一个涉及数百款珠宝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刑事案件,前所未有,需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进行研究和论证。
怕错判、怕争议:此类案件认定标准模糊,判决结果可能引发较大争议,办案机关存在顾虑,更倾向于引导企业走民事侵权或商标刑事的“熟路”。
5.成本考量:“成本高”——投入产出比的不匹配
经济成本高昂:构建完整的著作权刑事证据链,需要聘请顶尖的知识产权律师、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大量的公证和证据保全,成本远高于商标刑事案件。时间成本巨大: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对于企业而言,可能是一场“持久战”。
机会成本风险: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后,若最终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败诉,对企业将是巨大损失。因此,在“看不到成功先例”的情况下,企业决策层很难下决心进行投入。
PART 2、本案的突破性意义:系统性破解上述五大难题
案件的成功,恰恰是通过司法实践,系统性地回应和突破了上述所有障碍,这正是其标杆价值所在。
观念突破(回应1、2点):判决实事求是地认可了珠宝设计作为美术作品本应享有的法律地位。这打破了行业的观念盲区,宣告了“只抄款不带标”的规避手段不再安全,是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次重要升级。
路径突破(回应3、4点):法院在判决中确立的 “独创性三重审查标准” ,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法律适用路径。这相当于给了一个 “办案指南” ,极大地降低了操作难度和顾虑,解决了“不知道怎么做”和“不愿意做”的问题。这种勇于设定边界、引领规则的司法担当,正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成本效益的逆转(回应第5点):虽然单次成本依然高昂,但本案作为一个成功的先例,为整个行业铺平了道路。后续企业可以参照此模式进行维权,其边际成本将显著下降。更重要的是,它释放出强大的威慑信号,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长远看将极大降低企业的维权总成本。
总结
此前珠宝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空白,并非法律不支持,而是源于一个由观念盲区、操作困难和司法谨慎共同筑成的“高墙”。本案的价值,在于以一份说理清晰、标准明确、敢于引领的判决,成功地推倒了这堵墙。它向市场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中国司法系统有勇气、也有智慧对创新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高水平保护。这种对良性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坚决捍卫,正是国家层面所乐见的,因为它能从根本上提振创新信心,激发经济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Ring CHENG,APM MONACO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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