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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1:赌博罪,赌资5.2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张某甲、陈某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83刑初191号

赌资:5.2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三、扣押赌资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赌博所用牌九一副,由扣押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4.2.06

判决日期:2025.07.04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2月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及电话等通讯工具联系杜某阳(已行政处罚)、张某涛(已行政处罚)、张某乙(已行政处罚)、康某文(已行政处罚)、刘某存(已行政处罚)、陈某(已行政处罚)、吴某普(已行政处罚)、彭某(已行政处罚)、谷某峰(已行政处罚)、李某强(已行政处罚)、张某丙(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晋州市××镇××村村西一养鸡场内的北屋利用推牌九进行聚众赌博,期间因赌局中需要现金,张某甲便打电话向好友苏某借30000元现金用来做赌资,苏某于当晚21时许将30000元现金送至养鸡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强购买牌九一副,并安排其在北屋监控室内负责查看监控放哨并负责为来参赌的人员开门,并许诺—定报酬。当晚22时许,参赌人员轮流坐庄用牌九进行赌博,500元的锅,最低下注100元,当晚晋州市公安局现场查获桌面赌资现金人民币5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强、张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强明知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扣押被告人张某甲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陈某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三、扣押赌资人民币52000元、被告人张某甲赌博所用牌九一副,由扣押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