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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汉书》中有句话:

“青蝇嗜肉汁而忘溺死,众人贪世利而陷罪祸。”

在一个被市侩逻辑深度渗透的商业语境里,进入某种关系往往轻而易举,而脱身的代价却往往高昂,这是胖胖这些年在现实中反复碰到、反复印证后的感受,未必放之四海皆准,但至少在我所见的世界里,它并非个例。

规则被反复强调,风险却被系统性地推迟呈现——等你真正看见它,往往,已经很难全身而退。

昨天,有这样一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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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的耿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帖称,自己在2024年6月生完二胎女儿后,在当地一家儿童摄影店购买了价值1100元的百天照和周岁照套册。

起初,对方以孩子刚满一百天抬头不好看等理由建议延后拍摄,之后又以店面装修等理由继续拖延,拍摄一直未能完成。

唏嘘扼腕的是,耿女士的小女儿在2024年12月被诊断为颅内肿瘤,报道中提及小脑肿瘤,辗转多家医院抢救治疗,最终于2025年4月25日离世。

耿女士后来整理遗物时发现收据,联系商家希望退款,却被告知活动套餐、定金不退,且对方还说出那句几乎能把人二次击穿的话——你家孩子老大是可以拍的。

按胖胖之前在教培行业的一些经历来说,说句实话,这样的操作并不陌生。

很多时候,钱交出去是极其顺畅的过程,但在后续服务出现变化、家长想要退款的时候,整个路径就会变得异常艰难。

特别是在一些体量不大的机构里,工作人员会从亏不亏、公司损失、个人绩效等维度去考虑,尽量把你劝回去。

合同、条款、活动价、优惠政策,就在这样的时刻被一层层堆叠起来,成为一道又一道心理与现实的关卡。

一个母亲抱着失去孩子的伤口,去处理一张过往的收据。

她要的也不是占便宜,只是想把一个已经不可能实现的服务终止掉。

结果商家先把条款顶在前面,再把老大可以拍当作解决方案抛出来。

服务对象没了,那就换一个对象继续履约。

其实这件事情,说白了,既然一开始没有享受到服务,那么就意味着这是一份事实上并未履行的合同关系。

更何况,不是消费者反悔变卦,而是合同目的已经在现实中被彻底摧毁,那个本该出现在镜头里、成长轨迹应该被记录下来的孩子,已经永远离开了。

在这样的情形下,还紧扣着活动套餐、定金不退不放,那就已经不仅仅只是商业算计那么简单,还是一种对现实悲剧视而不见的冷漠了。

到这里,事情还没完,据报道,在耿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相关人员联系商家,商家提出可以退500元,但前提是耿女士删除网上帖文。

耿女士拒绝。

12315方面回应称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受理单位为吉林市商务局,一般办理时间为3到5个工作日。

钱可以退一点,但得闭嘴。

首先,这件事在法律上完全是站不住的。

检察机关公开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条文中明确写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应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而《民法典》第497条也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

既然孩子夭折导致拍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消费者便可以主张解除并要求退款。

像里面写的定金不退,如果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并剥夺消费者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退款权利,则应被认定无效。

说白了,就是当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服务没有发生、合同目的也已经客观不能实现时,商家一句写了不退并不能自动把钱变成它的。

条款是用来约束双方的,不是用来只约束消费者的。

一个人经历丧亲之痛,一句体面的回应,一个基本的共情,找到让她把这件事放下的出口,事情基本上便解决了,可现实却反过来,在别人最脆弱的时候,拿出最冷的流程,在别人最难堪的时候,强调最硬的规定,在别人想要一个说法的时候,递上一句你删帖我退你一半。

这便是胖胖前面提到的,当退出越来越难,当代价越来越常态化,当个体越来越像可被消耗的成本,我们表面上活在一个服务更丰富、交易更便捷的时代,实际上却可能在一点点失去对人的基本尊重。

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

这是《诗经》中的句子,我想,放在这里异常贴切。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仪、失去了止、失去了礼,那他与禽兽的区别,又还剩下多少?

做生意当然是为了赚钱,这没有错。

可赚钱从来不是免除良知的理由,更不是凌驾于基本人性之上的通行证。

规则如果只能保护强者,条款如果只能用来压人,那它们存在的意义,本身就值得反思。

一个母亲失去孩子之后,还要在合同解释、删帖条件之间来回拉扯,这本身就是一种不该被视为正常的现象。

如果连这样的时刻,都不能让一套生意逻辑稍微停顿一下、退让一步、给出一点温度,那么所谓的成熟、规范、专业,也不过是一种精致的冷漠。